钢材要通过水路从无锡运往外地,一路上风大浪大,为了避免船上钢材因此生锈,老板刘先生咬咬牙,花大价钱投了锈损险。谁知到了目的地,保险公司却对生锈的钢材拒赔。理由让刘先生啼笑皆非——没有证据表明这些钢材是由于风浪导致生锈的。
“难道只有进水导致的生锈才能理赔?这让我如何去证明?”虽然最后保险公司的这条免责条款被法院判定无效,刘先生仍然气不顺:“保险条款本就晦涩难懂,如果免责条款再被‘随意解释’,消费者权益从何谈起?”记者从各基层法院了解到,免责条款成了消费者与保险公司最易起纠纷的部分。看似字义清晰的免责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后,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理解却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这让许多消费者大呼上当:“投保时怎么都行,理赔时却怎么都不行,保险公司文字游戏忽悠人!”
尤其是各种车险,最容易引起争议闹上法院。2011年的一天,翟某驾驶货车行驶至318国道一加油站时,和妻子一同下车加油。谁知没走几步,原本停好的货车溜坡了。妻子冲至车辆后部想顶住货车,无奈车身太重,货车还是与坡下的另一辆汽车发生碰撞。妻子受伤,车辆、货物也均受损。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由翟某负全责。
交强险、商业险均无争议,但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却拒赔。按字面意思,“第三者”一般被认为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事发时妻子不在车内,自然属于“第三者”。但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又写着,亲属不属第三者险的理赔范围。本来并不复杂的案件,就因为这一免责条款让承办法官颇为踌躇。有律师就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应“一刀切”,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妻子下车后,理应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保险公司应该适当予以赔偿。
按照车损险的免责条款,对车上货物撞击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免责,但一次交通事故中货车上货物与车辆本身发生碰撞造成的损伤,能不能适用车损险理赔?再比如,对“在医保范围内赔偿”的理解,也存在争议。有的投保人支付的医药费远远超过医保报销数额,超出部分保险公司是否该赔付?为了这些免责条款,双方常常在法庭上争得面红耳赤。法官对此也颇感棘手,往往只能在条款与被保人实际利益间,用足法律空间尽量平衡。
“这些争议,有的是因为条款语义太过宽泛导致不同理解,大部分则确实是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南长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冯卫红提醒广大消费者,投保时对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多问一句,尤其是投保前的告知事项,要认真阅读后再签字,避免后期发生种种争执。“当然,消费者应该放心的是,万一闹上法院,对于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法院一般都不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