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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玩"金蝉脱壳" 工伤维权法规漏洞待补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9/17 23:40:17  点击:2768

CFP20岁的即墨女孩刘海岩在一家混凝土公司打工,2010年11月27日早上,刘海岩坐班车回宿舍时遭遇车祸,造成头颅颌骨粉碎性骨折。出事后,工厂只支付了第一次住院的费用。此后,刘海岩的妈妈朱仙花带女儿做了包括工伤认定书在内的不少鉴定,却没得到应有赔偿。图为2012年4月10日,朱仙花拿着女儿的工伤认定书。

◆阅读提示

随着劳动法规的完善,劳动者权益进一步得到了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律法规仍存在很多漏洞,导致了一些企业频频钻空子。如,通过看似合法的法律程序,将一个事实简单的工伤案件拖延三四年,破产注销或者转让改制“金蝉脱壳”;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甩包袱等等。如何完善法律法规,加大调解力度,帮助工伤职工维护合法权益,成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不可逾越的问题。

企业屡玩“金蝉脱壳”

淄博周村区王志东现年36岁,在淄博一家私人化工厂上班已有一段时间。去年12月15日,王志东在工作时,蒸馏罐突然发生爆炸。经过抢救,王志东的性命保住了,但却永远地失去了一只眼,另一只眼的视力也大大受损。

在王志东住院期间,工厂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其后工厂就不再管了。王志东出院后,去工厂要求赔偿,开始还有人接待,后来便将其拒于门外。不久前,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的李强律师给王志东提供法律援助。等李强一行来到工厂时,也都傻了眼:大门紧闭人去楼空。

李强告诉记者,他办理过数十起工伤维权案件,此类企业“金蝉脱壳”逃避工伤责任的现象很多。有些效益本来就不好的企业,遇到职工工伤后,干脆将企业注销关门大吉,让职工找不承担责任的主体。有些企业则将资产藏匿起来,通过各种方式不给职工赔偿。

前不久,李强办理过这样一个工伤案件:一个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主将企业超低价卖给了儿子。除了法人代表进行了变更之外,企业厂名、厂址、厂房、产品都照旧,可是职工维权却遇到了障碍:企业主说企业已经卖掉,无力给予职工工伤待遇了。

个别企业另一种“金蝉脱壳”的办法更让人愤怒:2011年3月15日,23岁的青岛女孩史辛超通过网络上看到的招聘信息,应聘去了一家酒店打工。半个月后,在搬运一桶米饭时,她不慎摔伤,造成尾骨骨折、腰椎颈椎间盘突出。在她要求酒店给予工伤待遇时,酒店老板竟装作十分无辜的样子说,不认识史辛超。由于史辛超刚去工作半个月,没有发工资,也没有工装工牌等证据,致使她要想证明在酒店工作过都变得十分困难。目前,经过半年的艰苦努力,在律师的援助下,劳动部门仲裁确认了她与酒店存在劳动关系,史辛超开始申请工伤认定。

维权常跑“马拉松”

2008年,汶上县来济南打工的45岁的束秀清,工伤维权历时三年多,可谓一波三折。束秀清在济南一家餐饮公司打工,负责包饺子。在潮湿闷热的地下室用压面机碾压饺子皮时,一不留神她的左手被卷进了压面机,顿时左手变得血肉模糊。工友赶紧将她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餐饮公司支付了1000元医疗费。出院后,餐饮公司不但不给他赔偿,相反还将他开除了。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束秀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谁知道,从这时起,维权之路走了三年多。在劳动部门认定束秀清所受伤为工伤后,餐饮公司申请了行政复议。2009年3月,上级劳动部门认定束秀清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后,餐饮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法院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后,餐饮公司提起上诉,2009年11月25日,济南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此时,仅仅认定为工伤,就历经了两次工伤认定、一次行政复议、两次行政诉讼,历时一年多。

此后,经鉴定,束秀清构成8级伤残,但餐饮公司拒绝给予工伤待遇。束秀清不得不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部门裁决餐饮公司支付束秀清各种补助8万多元。可是,餐饮公司又采取了“拖”的办法,不认可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维持了仲裁决定后,餐饮公司又提起上诉。2010年10月15日,法院开庭时,餐饮公司竟然连庭都不出,法庭裁定按照撤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此时又过了近一年。

案件到了执行程序就更难了。法院将该餐饮公司查封后,发现餐饮公司已经停业多日,仅仅剩下了一些餐具。查到餐饮公司的两个股东时,发现两个股东都已经将股份转让给别人。经过了近一年的执行程序,到了2011年底,在束秀清作出重大让步的情况下,该案调解结案。

一个事实清楚、看似简单的工伤案件,经过了十个程序、历经三年多,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李强律师认为,关于工伤赔偿的法律法规日渐完善,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现行规定极易让一些不良企业钻空子,通过冗长的法律程序长期拖延赔偿。将职工拖得没“脾气”了,就可以以调解的名义少给职工赔偿。因此,目前关于工伤争议的法律法规存在不足,给一些不良企业留下了“空子”,使得劳动者工伤维权案件易成“马拉松”。

劳务派遣成了“挡箭牌”

29岁的范庆波是泗水县人,今年春节后去了济宁一家煤矿打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范庆波被告知,他们由淄博市一家劳务公司派遣来煤矿打工,劳动合同要和这家劳务公司签订,并且属于劳务公司的人。范庆波没有多想,就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

不久以后,在工作时,范庆波被高压水枪击伤左眼。经治疗出院后,他找到煤矿要求给予工伤待遇时,煤矿称范庆波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应该到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工伤待遇。今年5月14日,他来到淄博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在济宁发生的事故,却要到劳务公司所在地的淄博申请工伤待遇,这让范庆波免不了要受奔波之苦。

为他提供法律援助的李强律师有更深层的担忧:即使认定范庆波属于工伤,可是劳务公司没有赔偿能力怎么办?现在很多劳务公司不过是一张桌子两把椅子,发生事故后关门走人,到其他地方注册个新公司就可以继续干。

常年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李强说,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发现农民工寻求帮助的案件,基本上一半是讨薪,一半是要求工伤待遇的。随着劳动法规的完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越来越细密。但在司法实践中,恰恰是因为法律规定过于繁杂,甚至存在很多漏洞,导致了企业频频钻空子。比如,通过看似合法的法律程序,将一个事实简单的工伤案件拖延三四年,企业破产注销或者转让改制“金蝉脱壳”,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甩包袱等等。

“迟到的正义即是非正义”,通过办理众多工伤维权案件,李强替工伤受害者感到不平。受到工伤后,劳动者承受巨大的身体痛苦,还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企业博弈。在企业通过种种手段玩“推手道”的情况下,劳动者最后往往不得不作出重大让步。这不但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还容易导致劳动关系的恶化,甚至导致用工双方的对立。李强建议说,一方面完善法律法规,让企业没有法律空子可钻;另一方面,能否研究相关措施,比如让企业向第三方缴纳工伤预备金等形式,为职工提前储备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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