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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原则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7/15 12:34:26  点击:11469
17、什么叫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就是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判定事故发生的起因和事故责任方到底是谁时遵循的一种原则。近因就是造成损失的最主要的最根本的原因,不是指时间上最近的,而是在效果上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是当初您投保的风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得赔了,如果造成损失的近因不是您投保的,那就不赔了。
    举个例子,比如说您的公司投保了火灾险,结果我们公司真着火了,更可气的是,着火的时候,有俩小偷还顺手牵羊的顺走了点什么。那么,火灾就是近因,小偷顺走的东西保险公司也得赔我们。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公司被俩小偷偷了,结果这俩小偷还放了把火(我们公司招谁惹谁了?这不倒霉催的吗?),一把火都给烧了,什么都没了。这近因就是盗窃,保险公司就能不赔了。
 
18、理赔的基本程序
    理赔的基本程序:第一步,出险通知;第二步,损失检验;第三步,审核各项单证;第四步,核实损失原因。
 
19、保险理赔必须遵循的原则
    保险理赔必须遵循的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
 
20、承保控制有几种常用的方法
    承保控制有以下几种常用的方法:
    1)、控制逆选择;
    2)、控制保险责任;
    3)、控制保险金额;
    4)、规定一定的免赔额;
    5)、采用共保;
    6)、采取费率优惠或在费率上采取无赔款优待;
    7)、采用分保。
 
21、保险业务核保
    保险业务的核保:核保又称为风险选择,是对投保的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与分类,并作出是否承保,适用何种费率或采取什么限制措施的决定。
    核保工作的目的在于辨别投保风险的,优劣从而保证业务质量,保证保险企业的稳健经营。
 
22、保险与风险的关系是什么?
    可以设想,世界上如果不存在风险,不可能有保险行业的存在。就象一个人如果没有风险意识,就不会购买保险一样。因此,首先,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基础,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其次,人类对风险的管理水平也是制约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
 
23、什么是心理风险因素?
    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它指由于人的不注意、不关心、侥幸或存在依赖保险的心理,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的因素。如企业或个人投保了财产保险后放松对保险财产的保护措施;投保人身保险后忽视自己的身体健康等。
 
24、什么是道德风险因素?
    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如有人对社会或他人心怀不满,故而蓄意进行破坏活动,比如,纵火、抢劫、欺诈,造成社会财产或他人财产及生命蒙受损失。
 
25、什么是物质风险因素?
    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如地震、恶劣的气候造成房屋的倒塌、因疾病传染导致人群的成批死亡等引起或增加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机会和损失的幅度。
 
26、什么是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其所致结果只有两种:损失和无损失。纯粹风险能够预测,为风险管理的主要对象。
    投机风险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总是不幸的,事故发生则可能带来损失,故为人们所畏惧的厌恶:后者由于有可能获利,具有诱惑力,故有些人为了获利,甘愿冒这种风险。
 
27、什么是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基本风险是风险的起源与影响方面都不与特定的人有关,至少是个人所不能阻止的风险。
    特定风险是与某特定.的人有因果关系的风险。
    特定风险属于纯粹风险;基本风险则包括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28、风险的基本要素
    风险的基本要素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构成。
    (1)、风险因素根据性质通常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三种类型。
    (2)、损失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在保险实务中,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者是实质的直接的损失;后者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
 
29、风险的理解
    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损失;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所谓不确定性是指:是否发生不确定;发生的时间不确定;发生的空间不确定,即在什么地点发生不确定;发生的过程和结果不确定,即损失程度不确定。
 
30、什么叫权益转让原则?
    权益转让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赔偿了您的损失,而造成您损失责任是第三者,就是说是别人的错误造成的您的损失。那么您在向第三者索赔后应将您投保财产的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且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偿。因为保险公司不是赔您钱了吗?您就当卖给他们了,而且,您卖的是个坏的,您还不得帮人家一下,让人家损失也小一点呗。这一原则是民法中代位原则在保险中的体现,其依据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权益转让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权益转让原则也就是代位原则,代位首先是权利代位,即对第三者权利由您向保险公司转移。换言之,如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的,那么您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补偿,如果您选择了后者,那么保险公司在赔了您钱之后,便从您那里取得了以赔偿金额为限的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权利代位又称代位求偿、代位追偿等。就是说,您不能又从保险公司拿钱又从事故责任方拿钱。
    在权利代位时有三个问题应注意:一是权利转移时是在保险赔偿之时,您应签发权益转让书;二是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追偿时可以以您的名义,也可以以保险公司自己的名义;三是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以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为限。其次是物上的代位,即您投保的财产所有权向保险公司转移。物上代位通常发生于全损或推定全损的保险事故的处理。即保险公司对于所保财产所发生的损失,在赔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后,即可获得此财产的所有权。物上的代位有两种情况:一是委付。委付一般发生在推定全损时,您在向保险公司请求全部损失赔偿的同时,应将此财产委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时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不接受委付,如接受委付便取得了物上代位权,您这时不能再撤回委付书。二是实际全损。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对您进行足额赔偿之后,对保险标的享有所有权。
 
31、什么是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填补损失”,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补偿”。保险补偿的原则是经有关法律确定的,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使用的。
 
32、什么是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所谓诚实,就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不得隐瞒、欺骗;所谓信用,就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当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一切民事活动。保险合同行为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当然要受诚信原则的强行规范。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所具有的诚信程度,要其他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达到“最大诚信”,这就是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必须建立在双方最大诚信的基础上,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提出合同无效。从理论上讲,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但在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更多地体现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我国的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第一章中的第二节对此就有明确的规定。因为保险标的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在决定承保之前,保险人不可能做到对标的进行全面彻底的持续了解,即使要做到也需要投保人主动全面地配合。保险人通常是依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来决定承保与否及承保条件的,这就要求投人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保证的义务。当然,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约束,保险人也必须遵守。因为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即保险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由保险人单方面拟定的,保险合同的技术性、复杂性都很强,一般投保人难以充分了解和掌握,这就要求投保人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就是告知与保证。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申请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危险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如告知不实,漏报或误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所作的特定担保事项,即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是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遵循义务的一部分。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样告知和保证的责任和义务,其主要形式是保险条款的告知,它一般都印在投保单和保险单的背面,保险人还负有及时、合理、准确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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