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保险法律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保监会文件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4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3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89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88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77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0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5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28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3
 
司法解释 当前位置:首页保险法律 → 司法解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赔偿纠纷的意见》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9/21 18:15:42  点击:2209
 

市第一、二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了妥善处理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后伤亡人员的赔偿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与本市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讨并形成一致意见。现制定《关于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赔偿纠纷的意见》,请各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关于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赔偿纠纷的意见》 

 

2006613

 

      关于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赔偿纠纷的意见

 

  一、对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三条情形的赔偿纠纷,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予以解决,不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但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单位除外。

  二、按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赔偿纠纷时,对“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当界定为可以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或登记备案而未办理营业执照或登记备案的“单位”。其表现形态为具备依法设立单位的基本的外部和内部特征,如有单位字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有单位内部管理形式等。对不具备上述形态的个人雇佣过程中发生伤害的纠纷。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处理。

  三、参照《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规定对是否属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作确认,依据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赔偿数额作出判决,并按以下原则确认赔偿责任主体:

  (一)非法用工单位系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被撤销登记、备案的,以该非法用工单位的出资人为赔偿责任主体。

  (二)合法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以该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使用童工的单位为非法单位的,按前项规定确认赔偿责任主体。

  四、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按劳动争议处理规定,自双方发生争议之日起起算,但最迟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人民法院受理上述争议案件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委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受伤人员作劳动能力鉴定。委托鉴定的,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可以中止,鉴定结论作出后恢复处理程序。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下一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