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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7/15 12:35:49  点击:11999
33、农业保险合同的种类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很多,农业保险的合同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分类是根据保险种类的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合同、养殖业保险合同和林木保险合同。
    种植业保险合同,一般是指以农作物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合同。通常分为: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合同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合同。养殖业保险合同,是指以各种畜禽和水产动物为主要对象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大牲畜保险合同,家畜、家禽保险合同,水产养殖保险合同等。
    林木保险合同,是以人工造林和自然森林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合同。
    种植业保险合同,种植业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国有农场、集体农场、专业户及农民个人等生产者和经营者。
    保险标的:种植业保险合同是指以种植业生产的各种农产品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种植业的农产品统称为农作物。农作物作为种植业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其种类繁多,具体包括:1、粮食作物保险合同,主要承保谷类、麦类、薯类和豆类作物2、经济作物保险合同,主要承保棉花、麻类、油料、糖类、烟、茶、药用类作物3、园艺作物保险合同,主要承保瓜果、蔬菜、花卉等作物。
    另外,种植业保险合同按其承保的农作物的所处状态,可分为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合同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合同。其中,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是处于生长期间的农作物。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合同所承保是收割之后处于初级加工(晾晒、脱粒、烘烤等)的农作物,故又称为农产品保险合同。
    养殖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合同是指以养殖业的产品作为保险标的的农业保险合同。目前,我国举办的养殖业保险中,主要有大牲畜保险、家畜家禽保险以及水产养殖保险三种。
    大牲畜保险,是以各种役用、肉用、乳用、种用等大牲畜作为保险标的的养殖业保险合同。大牲畜的范围包括牛、马、骡、驴、骆驼等。
    家畜保险,保险标是为鸡、鸭、鹅、鸽、鹌鹑、驼鸟等。上述家畜必须具有一定防疫能力、无疾病、无伤残。
 
34、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是什么?
    1、业务范围: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
    2、分业经营保险业务,指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3、必须按规定提取和结转准备金。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必须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
    4、按规定提留当年的保险费;
    5、保险公司应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经济补偿或给付能力;
    6、保险公司要将积聚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或融资,确保保险资金不断保值增值;
    7、保险公司要开展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行为;
    8、保险公司业务行为准则;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之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之义务;
    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也不得接受未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
 
35、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与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与争议处理:
    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
 
36、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无效原因主要包括: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客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等。
    保险合同的无效有两种情形:一是全部无效;二是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37、为什么投保要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通过合同的订立来确定的。保险是专门对不确定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风险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其损失程度如何,均具有较大的随机性。保险的这一特性要求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应在确定的法律或契约关系约束下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倘若不具备在法律上或合同上规定的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那么,保险经济关系则难以成立。因此,订立合同是保险得以成立的基础要素,它是保险经济关系成立的法律保证。
 
38、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又称要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填写,若投保人填写不实,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保险单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和在保险事故发生遭受经济损失后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3)、保险凭证亦称小保单,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明其内容,则应以同类保险单载明的详细内容为准;如果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其适用场合有:团体保险中、汽车保险业务中、在货物运输预约保单下。
    (4)、暂保单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
    (5)、批单又称背书是变更保险单内容的批改书,它具有最后的法律效力。
 
39、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一般原则,还有一些特殊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
    (2)、保险利益原则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3)、近因原则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4)、损失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40、保险合同的要素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要素由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亦称承保人,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家或两家以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从而形成了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交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区别:法律地位不同;行业务活动的名义有别;在授权范围内所完成的行为之效力对象不同;行为后果承担者不同。
    保险公证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的人。保险公证人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专家担当,且保持公平独立的立场执行职务。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所保险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条包括基本条款、附加条款、法定条款、保证条款、协会条款。
    基本条款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价值;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价值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相互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价值。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时,超过部分无效。人身无法用金钱进行计算,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
    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
 
41、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商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下列一些独有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42、什么是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43、什么是保险要素?
    保险的要素是指进行保险经济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般地说,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包括: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44、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的过程是怎样进行的?
    简单的讲,就是说,保险公司从每个投保相同险种的人身上拿来一些钱。比如大家都投个火灾险,然后每个人都给保险公司10块钱,假如,有十个人投保,保险公司就有了100块钱。万一谁家真着火了,保险公司就拿这100块去赔着火这家的损失。
    专业点讲,保险的过程,是风险集合与分散的过程。所谓风险的集合与分散,是指众多投保人将所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承保将众多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又将少数人发生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集合与分散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一、 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必须是多数人的风险,而不是少数人或个别人的风险。比如,交通事故可能人人都会遇上;疾病人人都可能患上,这就属于多数人的风险。而一个人出现返祖现象而多出的某种器官发生风险事故,就不能属于多数人的风险了;
    二、 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必须是同质风险。如果是不同性质的风险,风险发生的概率就不相同,就无法进行同一的集合与分散。
 
45、保险合同里的“第三者”是指什么?
    保险合同里的第三者可不是那个专门破坏别人家庭和婚姻的第三者,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遭受到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受害方,或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方。第三者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直接关系到保险理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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