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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共同侵权交强险如何分担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9/23 14:11:30  点击:3364

20093月,被告刘某驾驶摩托车,在超越前车过程中与向对方向原告韦某驾驶摩托车交会时发生碰刮,韦某的车辆在摔倒过程中划到道路北侧,遭由东向西被告朱某驾驶的货车碾轧,致原告韦某受伤及三车部分损坏。原告受伤后合计用去医疗费用11万余元,同时造成相应的误工等损失。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韦某、朱某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诉讼中,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三处。刘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朱某所驾驶的货车分别在太平洋财保公司和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法院认定原告韦某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各项损失合计193044.51元。原告损失中属交强险分项赔偿范围的分别为伤残赔偿项81230.58元,医疗费用赔偿项20000元,合计为101230.58元。

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共同侵权致人损害的,各侵权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足额的赔付义务。本案中交强险赔付额度超出了原告的实际损失,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平均分担?还是按投保车辆的事故责任分担?

意见一:认为交强险是保险公司为投保的肇事车辆代为承担的赔偿义务,是一种替代责任,应按照肇事车辆的事故责任份额赔偿。即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应承担主责的赔偿额为70861.41元(101230.58元×70%)、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应承担次责的赔偿额为30369.17元(101230.58元×30%)。

意见二:认为交强险的特征在于强制性和法定性,而不论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程度(肇事者无责任除外),故太平洋财保公司和人民财保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分别赔偿原告50615.29元(101230.58元×50%)。

在两辆及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时,各投保保险公司如何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责任?是按照侵权车辆的事故责任,还是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区分事故责任?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对此都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从交强险的性质、立法目的以及道交法的相关原则来看,在司法实践中,由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平均分担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更符合立法精神,也更有利于对受害人合法利益的保护。理由如下:

首先,从交强险的性质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是与事故责任脱离后的单纯赔偿责任。机动车通过保险将一定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并不是建立在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如投保人承担全责、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情况下,其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需要承担交强险限额的赔偿责任。故事故责任小的不一定承担较小的赔偿义务,甚至无事故责任也要承担赔偿义务。当然事故责任在某些情形下也会影响到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如投保车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则保险公司只需承担至多10%的无责赔偿责任。

其次,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看,随着机动车的普及,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率也持续攀升。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无力赔偿、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现象,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散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即成为必要。同时,对政府而言,社会管理者的角色必然要求其承担管理道路交通、维护交通安全的职责,倘若仅凭机动车所有人出于自愿而投保商业责任保险,显然达不到社会要求。因此,制定交强险条例的目的即在于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及时的救治和合理地损害补偿,从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

再次,从交强险的基本特征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广覆盖性等特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也必须按照规定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因道路和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予以保护。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须遵循不亏损、不盈利的原则,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独管理和单独核算。因此,世界各国均先后制定相关法规,强制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不断提高其保障程度和覆盖面,使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获得合理的赔偿。

最后,从道交法相关规定看,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受害人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享有直接请求权。一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致人损害的交通事故涉及两车或多车时,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足额的赔付义务,当交强险赔付额度超出实际损失时,由各保险公司则应平均分担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基于上述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的赔偿责任并不以被保险人的责任大小为依据,本案中被告刘某所投保的太平洋财保公司和被告朱某所投保的人民财保公司对原告韦某的事故损失在各自的交强险限额内应承担同等的赔偿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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