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通讯员 岳思轩)现在正值开学季,学校为保学生在校期间安全,降低风险,往往统一为学生办理保险。如此,如果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或生病造成损失,找保险公司理赔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然而,乐清一学生在校期间患病,就医后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却以保单是学生的名字,学生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签的合同无效和学生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之前患过病等为由,拒绝赔偿。学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王琛(化名)今年16岁,就读于浙江乐清市兴乐中学,2011年9月1日,学校开学注册时,学校统一为学生统一投保了保险公司销售的“学生平安保险”的团体保险,所投的保险险种有学生平安保险、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学生住院医疗补助保险三种,保险期间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王琛。
2011年11月7日,王琛右上腹痛伴皮肤黄染,其父母带他到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就医,诊断为“慢性结石性胆囊炎、胆总管结石”,当日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同月18日出院,用去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等2万余元。之后,王琛父母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却以王琛在投保之前未告之已出现临床症状、并已针对临床症状进行相应的诊疗为由,称其责任免除,拒绝赔偿。
王琛于今年6月26日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住院医疗补助保险金15551.92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投保时,王琛未满18周岁,未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投保及其行为后果不能完全理解,保险合同无效。并称,王琛四年前已发现患有胆囊结石,必然会发生保险事故,违背保险合同射幸原则,保险公司可免责。
法院认为,王琛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团体保险,王琛父母确认王琛参保事实,并为王琛交纳了保险费,对王琛的参保行为予以追认,王琛与保险公司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在收取王琛交纳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单时都明知王琛为未成年人,保险公司也未向王琛释明投保人应为王琛的法定代理人,既为其父母,且保险公司在出具保险单时将投保人填为王琛的名字,保险公司自身存在过错。现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为未成年人为由认为合同无效,于法无据。虽然王琛在投保四年前因体检发现有“胆患结石”症状,但保险公司也并未就相关事项询问被保险人王琛,现要求王琛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于法无据。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比例,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80%的责任,给付王琛医疗费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