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保险法律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保监会文件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98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45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411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808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95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34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82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46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5
 
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保险法律 →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0/5 22:01:11  点击:26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988324日 〔1987〕民他字第52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1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栾城县南焦村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 孙文兴于1986年5月26日运送货主张新国及其货物(锡锭)时,在京广铁路窦妪道口 与火车相撞,致孙文兴、张新国双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故应由孙文兴负责。孙文兴生前在本县保险公司除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为3500元)外,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 (保险金为5000元),并指定了受益人。现托运人张新国之妻梁聚芬向栾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孙文兴之妻郭香荣给予赔偿。

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你院请示关 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 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 赔偿。在处理本案时,应本着上述原则,适当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情合理解决。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