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保险的大学生患上白血病,却被保险公司以“重复保险不能重复理赔”为由拒绝。9月28日,应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十日内赔付大学生小尹保险金60000元。
今年23岁的小尹是应城人,2010年9月,其由华中农业大学转至应城市技工学校学习。小尹在华中农业大学就读时购买了武汉某保险公司三年期“学生险”一份,转学后,应城市技工学校统一组织又代小尹在应城某保险公司办理了“学生险”一份。2010年10月,小尹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小尹患上了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此后多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2万余元,同年9月,小尹获得武汉某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70000元。2011年底,小尹家长向应城某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却被应城某保险公司以“重复保险不能重复理赔”为由拒绝。2012年5月小尹将应城某保险公司诉至应城法院,要求其在合同限额范围内赔付保险金。
湖北省应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对于财产保险,投保人重复投保的,由保险公司按比例理赔,并适用补偿责任原则,投保人获得的赔偿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未禁止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重复保险,因此,被保险人可以先后或同时参加同一种或几种人身保险,而且可以根据约定得到规定的保险金。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