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交通事故致使“无名氏”死亡或受伤的案件频繁出现,但因受害人身份不明、找不到受害人家属,一些肇事司机或保险公司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在找不到受害人家属的情况下,谁来为“无名氏”维权?
在江苏省发生的一起“无名氏”被撞案件中,海门市民政局作为原告,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案件审理历经两年,法院的终审判决支持了民政部门的诉讼请求。此类案件的出现,开启了我国无名伤者或死者的维权之门,但也引发了一定的法律争议。
新闻回放
民政局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
2009年12月24日下午3点,在江苏省海门市三厂镇新马路附近,江某驾驶的拖拉机撞上了一个流浪乞丐。随后,流浪乞丐被紧急送往海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下肢毁损伤、左肱骨髁上骨折、左眶周软组织肿胀、左侧筛窦外侧壁骨折、左肾多发小结石”。其住院期间,用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共4万余元,出院后被评定为六级伤残。
海门市公安局核实受害人身份时,发现其说话含混不清,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流浪者进行鉴定,认定其患有精神障碍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随后,公安局根据受害人的体貌特征,积极寻找知情人,以便确认流浪者的身份。但过了半年多,一直没消息。在此期间,海门市民政局下属的救助管理站收留了这名流浪者。
由于流浪者住院期间,江某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流浪者的伤残赔偿金、假肢等费用一直没有着落,海门市民政局要求江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受害者损失,但江某和保险公司均不予理睬。
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海门市民政局以流浪者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海门市人民法院,要求江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29万元。“无名氏”的年龄根据骨龄鉴定为60岁。
法律剖析
流浪者无民事能力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也引起一些争议。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民政部门作为国家机构,主要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能,不宜过多主动参与公民个人的私权利。政府权力的运行规则并非“法无禁止即可为”,而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即民政部门所行使的权力都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而不能靠法律推理获得。
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原告应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政局和受害的无名氏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民政局作为原告起诉,必须要有法律授权。
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东城法院民三庭的法官金薇。金薇告诉记者,在我国的《民法通则》里,虽然对于流浪的“无名氏”没有相关规定,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谁来担任监护人,是有着明确规定的。
按照《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由以下人员担任,排在首位的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近亲属,如果没有,那么“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金薇法官说,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民法通则》则规定,可以“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亲属或朋友,民政部门可以担任其监护人。
法官认为,如果民政部门担任被害人的监护人,可以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流浪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有人主张,从而得到法律的保护。”金薇告诉记者,海门民政部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者提起诉讼是值得肯定的。但此案也说明了相关法律存在一定的空白,即如何确定哪个地区的民政部门来担任流浪人员的监护人。比如海门被撞案的被害人是流浪者,流动性较大,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点,只能从事故所发生的地点,来确定被害人的监护人。
争议焦点
民政局能否替无名氏起诉?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海门市民政局既不是“无名氏”的家人,也不是“无名氏”的长期监护人,怎能有权替其起诉他们?
据了解,其实早在2006年,南京市高淳县检察院曾支持当地民政局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一名流浪者索赔。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也应包括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即损害赔偿主张的权利。检察院建议民政部门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对未知名流浪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但当地的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定民政部门不能作为民事主体替无名流浪人员代为主张权利,最后于2007年驳回了高淳县民政局替流浪者维权的诉求。
海门无名氏被撞一案,再次将流浪者维权的问题摆到了司法机关的面前。这一次,海门当地法院的判决却作出了不同的回答。
海门市法院认为,“无名氏”经精神能力鉴定,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多种途径寻找其近亲属未果。在交通事故后,“无名氏”一直由海门救助管理站收留并担任监护人,其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并无不当。民政部门代表“无名氏”提起民事诉讼是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履行监护职责的一种表现,有权作为“无名氏”的法定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
随后,海门市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无名氏”12万元;江某按责赔偿10.09万余元。今年9月6日,南通市中院对该起上诉案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网友评论
这个22万嘛,能去哪里呢?
墨涵616:找不到家人,流浪汉又难以自理,这钱给谁呢?会给流浪汉吗?估计等这个流浪汉出院,把他送到救助站,由国家养着,然后这个22万嘛,自有它的归处,大家想想呗,能去哪里呢?反正不是你我,也不是这个流浪汉。
间歇性正常:所谓父母官该做之事!另希望公布涉事无良保险公司,发誓永不在其投保!
徐徐迎面风5815:当为必为。
高小国:流浪汉权益是要保证,但不应是民政局。照此类推,流浪汉遇车祸身亡,是因民政部门监护救助不力,有关工作人员是否应以涉嫌玩忽职守论处。
刘克军(红网):每一个人生来都是平等的,流浪汉也不例外。在物质生活方面,目前的救助站承担了这一部分功能,但却鲜有机构来关注流浪乞讨人员的精神需求以及法律援助需求。
为什么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省份的判决也会不同?法律漏洞致使判决不同,法律体系是不是出现了问题?能不能借此机会促进相关法律的修订或完善?这,才是类似诉讼案件的真正看点所在。
吴玲(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民政局为死亡流浪汉当“临时家属”代理,通过法律途径为交通死亡的流浪汉实施法律救助行为,彰显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理念,是对弱势群体的关爱。虽然民政部门的主体资格尚有争议,但在目前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替流浪汉来主张损害赔偿无疑是一条最合适的途径。作为民政局是社会救助的适格主体,救助死亡流浪汉折射政府良知与责任。
李嘉插图H186
法律建议
民政部门
只是赔偿金的保管者
北京致诚法律援助中心的徐玉领律师认为,流浪人员得到民政部门的法律救助,有一定的创新性,同时对这一弱势群体来说也是好事。近年来,交通事故中无名氏被撞死或撞伤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因受害人身份不明、找不到受害人家属,一些肇事司机或保险公司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徐律师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在国务院颁布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规定,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不仅仅是经济救助,还应该包括对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的法律救助。民政部门作为法定救助机构,要求交通肇事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替“无名氏”主张权利,也是其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体现。民政部门作为原告代为诉讼具有一定的公益价值,有利于对无名受害人的权益保护。
但如果受害人已经死亡,在近亲属缺位情形下,民政部门能否替无名死者维权,并获得死亡赔偿金,以及如何使用赔偿金等问题,在法律上确实属于空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参与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该司法解释建议稿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建议稿”的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时没有近亲属的,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消灭。但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关费用。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机构,有权对侵害没有近亲属的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追究侵权责任,但所得赔偿金应当纳入社会福利基金。”
杨立新教授认为,在侵权人侵犯公民生命权的时候,如果法律放弃了对侵权人的责任追究,将会造成侵权无责的法律后果。在不涉及刑事责任时,则需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被侵权人死亡时没有近亲属,虽然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消灭,但此时民政局作为国家机关,可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其所得赔偿金纳入社会福利基金。同时,他明确表示,民政机关是以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原告身份发起侵权之诉,并非代被侵权人家属来起诉。
法律人士认为,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刑事和解入手,让民政部门作为“无名氏”被害人的权利主张人,不参加诉讼,只充当被害人赔偿金的保管者,其后,民政部门与肇事方签订民事和解协议,在得到赔偿金后需开设独立账户进行保管。公安部门对死者进行DNA取样并保存,如果日后有死者家属进行认领,由公安部门进行鉴定,如果无人认领,在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后,赔偿金应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