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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工伤 农民工维权路难行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0/20 12:40:04  点击:2667

农民工遭遇工伤后,用工单位应及时将其送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提供医疗经费保障和后期工伤赔偿。可近一段时间以来,本报热线接到我市一些农民工来电,称他们在工作中遭遇工伤后,一些用工单位不但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还不配合受伤者申请工伤认定,使得工伤赔偿路难行。对此,他们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关注。


【诉说】维权路上一波三折
 10月8日上午,家住怀宁县石镜乡的刘女士说,今年4月30日,她在自家附近一建筑工地做小工,工作时脚下打滑,造成手臂骨折。“当天,我被用工单位送到医院治疗,一个多月后出院。”
 刘女士说,出院后用工单位却不提赔偿的事,也不提帮其申请工伤,这让她很郁闷。
 “我为此咨询了律师。律师说,我在建筑工地上是因为干活受伤,应属于工伤范畴,并建议我向用工单位提出工伤认定。”刘女士说,她找到了用工单位,可是用工单位负责人根本不为她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多次交涉都未果,为此耗去了几个月时间。
 刘女士说,无奈之下,她只好聘请了律师,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时,用工单位负责人却派人上门,称如果我放弃起诉,待我伤好后,依然可以在他们工地上干活,以前误工费照样支付,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相反,如果我向法院起诉,即使他们单位败诉了,还会提起诉讼。这样来回一折腾,起码得经过两次劳动裁决,两次法院诉讼,这起码需要两年时间。”
 刘女士说,这么长的维权时间,单位耗得起,个人恐怕耗不起,她因此陷入两难境地。“维权之路已是很艰辛了,面对高成本的诉讼,我感到很困惑。明知道单位给予的赔偿金肯定会低于我应得的赔偿金,可在漫长的维权路上,我折腾不起,只能选择放弃。”
 同样,2010年10月25日,在我市十里铺乡一拆迁工地上,太湖县弥陀镇骆女士在工作时不慎从楼顶跌落,导致脊椎骨折,长期因伤卧床,她的维权之事便落在其丈夫身上。
 骆女士告诉记者说,她在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后,用工单位却没有人来过问她的事,还要求小包工头不支付其生活费。而她家境特别困难,只能被迫出院。
 “我的丈夫在我出院后,多次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经过协调,用工单位依然不愿意按照工伤标准支付赔偿金。”骆女士说,她为此请求了法律援助,律师告诉她说,其与用工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工伤认定前先要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就给以后的“官司”带来了诸多的麻烦。
 在律师的帮助下,骆女士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没想到,用工单位竟不承认与骆女士存在用工关系。“经过数月的证据搜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于确认了我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骆女士说,面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用工单位以不服裁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最后,法院驳回了用工单位的诉讼请求。
 “仅仅为了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就耗时一年零一个月。”骆女士说。


【调查】工伤赔偿难在何处
 针对农民工遭遇工伤后维权难的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工伤农民工要想获得工伤赔偿,如果用工单位不配合其申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且工伤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伤农民工维权就有点麻烦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需要走好“三步”:一是搜集足够的证据,通过劳动仲裁进行劳动关系确认;二是待劳动关系确认后,其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三是待工伤认定结束后,就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用工单位提出工伤赔偿事宜。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何承国律师说,工伤农民工要想走好上述“三步”,实在不易,期间会遇到三大难题:一是工伤认定时,劳动关系确认的难题;二是程序繁琐的难题;三是工伤赔偿难的问题。“正是由于三大难题,在客观上造成工伤赔偿难。”何律师说,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是认定工伤的前提,而有许多农民工没有签劳动合同,有些人甚至没有工作证、工资条、出入证等证据。这样,客观上农民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如不能提交劳动合同或证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相应职能部门一般会出具劳动关系补正通知书,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部门来确认劳动关系。
 “如果用工单位在劳动关系确认环节上不配合,且起反作用时,这一过程就会变得艰难而漫长。”何律师说,如果裁决他们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法院起诉,提起一审、二审;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对工伤赔偿有争议的,还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还要提起诉讼,所有程序走完一遍就要花费很长一段时间。
 “太湖县弥陀镇骆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已经走了快两年的维权之路,且不看其能否达到自己的目的,仅从时间上看,就已经够折磨人了。”何律师说,从骆女士维权之路不难看出,其维权程序的繁琐。而怀宁县石镜乡的刘女士想到其程序繁琐且复杂的情况下,没能坚持到工伤认定程序就中途放弃,最后不得已向用工单位妥协,接受用工单位提出的低额赔偿,使得正当的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即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束了,到了赔偿的环节时,有的用工单位玩‘注销游戏’或者拖着不支付赔偿资金,那么法院执行起来又很麻烦。”何律师说,如果用工单位帐户上有足够的资金,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反,如果对方耍赖,转移帐户资金和财产等,那么,即使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也无可执行财产,这样,落实赔偿问题不知要拖到何年何月。
 “另外,一些单位还会玩起手段,逃避履行赔偿的责任。”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郑柏星律师介绍说,从他多年办案经验来看,工人遭遇工伤后,有的用工单位为了先稳住伤者,经常采取哄骗手段,在伤者面前“承诺”。待伤者病情稳定后,用工单位则以“单位还要继续研究”等理由,能拖则拖,而单位一般拖得起,伤者却拖不起,特别是贫困的伤者更拖不起,这样伤者很容易产生妥协心理,用工单位会趁机降低赔偿金的数额。还有一些用工单位采取避而不见的方式,伤者也会因为用人单位玩起“躲猫猫”而一筹莫展。另外,一些较小的单位,遭遇到大一点的工伤事故后,便注销公司,逃之夭夭……这些都从主观上造成工伤赔偿难。


【追问】谁能为工伤农民工维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安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含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注册地参保的,必须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及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这位工作人员称,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施工企业确定后,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前,携带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报监手续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必备条件之一;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复同意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报监。这样,农民工在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后,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用人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手续。”
 《安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出台,是否就能完全解决工伤农民工赔偿难的问题呢?这位工作人员说,这一规定只是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含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且不排除有“漏网之鱼”,同时也不能给力其它行业工伤农民工维权。
 对此,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第四十六条规定,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征收工伤保险费、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职责。“而从如今工伤保险费征收情况看,不少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这样,就需要各地相应的强制性法规出台,而经办机构也应积极与相应职能部门沟通,协力依法执法,保证应缴单位按时按量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保证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得到落实。同时通过广泛的社会宣传,增强用工单位对工伤事故处理的人情味和提高企业经营者劳动法律意识,只有这样,工伤农民工赔偿难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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