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儿子在一次事故中意外身亡,住在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的郭敬业、林德芳夫妻俩拿到了其生前所在公司20万元的补偿金。后得知儿子还有一笔意外身亡保险金,可钱却被冒领了。为了讨回儿子用命换来的保险金,老人将保险公司和儿子生前的公司一并告上法院。
儿子去世无人养家
公司为其投过保险!
郭锋是南通岚星公司的员工,2005年7月,其在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铁路金山支线工作时,不慎被火车撞击身亡。事后,其父母来到其所在公司要求赔偿。经过多次协商,最终岚星公司补偿了20万元。
然而,这20万元根本无法支撑一家老小的生活。于是,郭敬业和林德芳夫妻俩多次到岚星公司要求增加赔偿,但被岚星公司拒绝。后来,老人听说岚星公司曾为儿子投保过意外身亡保险,但保险金已给岚星公司领了。无奈之下,他们将保险公司告到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这时也了解到,岚星公司给儿子投的是实惠保障计划的团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自2005年5月23日零时起一年,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代签字冒领保险金
16万元保险金归谁?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核准应理赔16万元,于是岚星公司拿着署名为“林德芳、郭敬业及程玲”的委托书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委托书上载明:“今委托岚星公司全权办理郭锋意外死亡保险理赔事宜,并将理赔款打入岚星公司账户。”对此,林德芳、郭敬业认为该委托书签名为他人代签,遂起诉至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要求岚星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经鉴定,林德芳的签名真实,郭敬业的签名为程玲代签,而程玲自愿放弃对保险理赔款份额的继承。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郭锋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郭敬业、母亲林德芳、配偶程玲、儿子郭凡,四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然而,委托书只有林德芳和程玲的签名真实,郭敬业并未在委托书上签字,委托书对其无效。同时,郭凡属于未成年人,程玲作为其监护人,该委托书损害郭凡利益,对其不产生效力。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郭敬业、郭凡保险金共8万元,而岚星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取得的保险金8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审查不严
原告获8万元保险金
因不服一审判决,岚星公司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委托书落款处“郭敬业(代)”是程玲所写,并非郭敬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程玲作为郭凡的法定监护人,代为处分郭凡的保险金受益权,可能导致郭凡拿不到保险金,损害郭凡的合法权益,该代理行为无效。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委托书的过程中,未能与受益人联系,审查不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南通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最终,保险公司主动将8万元保险金赔偿给原告。(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谷昔伟 刘丽云 姚娟 陈莹
■法官说法
未尽审查义务
保险公司需担责
本案中,岚星公司拿着委托书办理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理应与保险受益人取得联系,征询受益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同时对委托人的代理权限进行审查。尽管程玲作为法定监护人具有代理郭凡处分的法定职责,但前提是该处分行为不能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此外,程玲代郭敬业签字需要其授权委托,而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就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即赔偿被无权“代领”的8万元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