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汽车保险
工伤保险
其它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95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43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405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804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9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8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78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41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4
 
人身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保险案例 → 人身保险
共同义务人应承担工伤连带赔偿责任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0/27 11:22:05  点击:3385

【案情】

2010年2月,孙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开工前因资金原因双方又解除了该施工合同,孙某和某建筑公司共同向某开发公司承诺在三天内将工地上的物品搬走,后孙某雇请了郭某等三人搬走物品,郭某在搬运一铁皮柜时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和某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共同义务人某建筑公司是否应对郭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建筑公司只是具有与孙某共同搬运物品的义务,而并未雇佣郭某等人搬运物品,不是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建筑公司与孙某具有共同搬运物品的义务,对于孙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上述规定,共同义务人中任一义务人实施的履行义务的行为均应视为共同作出的行为,实施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责任应当共同承担。某建筑公司与孙某共同向某开发公司承诺将工地上的物品搬走,共同负有履行承诺的义务,孙某雇请了郭某等人搬运物品,郭某在受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孙某作为雇主应对雇员郭某在雇佣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某建筑公司虽没有雇请郭某等人搬运物品,但因其与孙某具有共同的搬运物品的义务,对孙某雇请郭某搬运物品的行为应视为共同作出的行为,对孙某履行义务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责任应共同承担,故应共同和孙某对郭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辆不明原因自燃 保险该不该赔
下一篇: 法院发布交通事故“白皮书”教你事故发生后如何维权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