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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意外死亡,不算交通意外身故?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1/4 22:28:21  点击:2575

  A

  骑电动车意外死亡,不算交通意外身故?

  法院:保险公司的辩解证据不足

  本报讯(记者李蕴真)一男子在投保后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对于赔偿,其家属和保险公司意见分歧较大,家属认为应按照交通意外身故赔偿40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骑电动车发生交通意外死亡属于意外身故,赔偿20万元即可。协商无果后,投保人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昨日,郑州高新区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投保人家属保险金40万元。

  去年4月16日,方城县人吕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保险,并支付了投保费用。该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20年,保险责任及保险金额为:交通意外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额为40万元,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为20万元,并且都返还所交保费。当年11月30日,吕某骑电动车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吕某的妻女认为,保险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40万元,退还保费1440元,但至今未履行,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所诉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40万元与保单不符,被告保险公司应付20万元。交

  通意外身故是指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被保险人骑电动车发生交通意外不幸死亡,不适用保险合同该款规定,应按照意外身故付20万元。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吕某和被告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电话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对吕某就保险事宜进行了介绍,但被告没有提供足以证明其在与投保人签订本案保险合同过程中,已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明确说明方面的证据,因此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按照20万元支付保险金的辩解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告要求支付原告及第三人保险金人民币40万元,退还保费1440元,理由成立,证据充分,但原告并非该保险合同全部受益人,只占该保险全部受益人的50%,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和吕某父母保险金各20万元,并退还保费。


  B

  肇事者得了保险金不赔受害人

  法院:保险公司程序违规再赔一次

  本报讯(记者李向华通讯员李传林海燕)昨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费3970元。

  8月21日11时许,驾车外出办事的刘某,沿郑州市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彩虹桥时,被对面驶来的一辆小轿车迎头撞上。下车后,刘某拨打了110。经交警部门鉴定,对方违法驾驶,应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鉴定出来了,可刘某回头来处理此事时却犯了难。原来,该车的肇事司机虽是贾某,但该车的车主却是甄某,且刘某先后多次联系贾某、甄某二人,都没有任何音信。无奈,刘某只好去询问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可是细问之下,刘某又郁闷了。原来,该保险公司在事故受害者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已将该次事故在应赔付的5684元保险金支付给了该车的车主甄某,并且甄某自从事发之日起就再也联系不上了。无奈之下,刘某将肇事者贾某以及该车的投保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贾某违法行驶致使原告车辆受损,应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在原告未受到赔偿的情况下,先行支付车主赔偿金不符法律程序,遂判决该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车损费3970元。

  作者:李蕴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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