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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保险缺诚信 无锡医疗保险矛盾纠纷多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1/4 22:30:15  点击:2864

快报讯(现代快报记者 薛晟 通讯员 夏倩)当下,购买医疗保险的市民越来越多,但“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矛盾也随之出现。日前,据无锡崇安法院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今年以来,该法院共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20件,同比增长187%,究其原因,买卖保险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诚信存在一定的瑕疵,是造成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身患疾病却不在保单之列 保险公司拒赔

王某是一位80后父亲,2011年3月,在一家保险公司业务员华某的推销下,购买了一份专门为小孩量身定制的分红型保险。在王某看来,当时购买此份保险主要是被华某所说的丰厚分红给说动了,但华某却未提示过该产品存在的风险及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之后,王某支付了首期保险费1.5万元,被保险人是其儿子小飞(化名)。

今年2月,小飞生病入院了,经医生诊断,小飞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的情况,需到院治疗,需要一笔不小的医疗费开支。此时,王某想到之前购买的医疗保险,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9万元。但保险公司却称,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里没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这一病症,且该病也不属于神经元病,更未达到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的程度,为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无奈之下,王某只得向法院起诉,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专门走访了医院专家,专家表示,“进行性肌营养不良”不属于神经元病。因王某投保的保险中重大疾病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应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而王某与该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法院于是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业务员未问病史 投保人术后索赔10万元

2011年3月,李先生在做保险业务的老乡刘某的介绍下,购买了人生终身寿险以及重疾险等险种,双方在饭桌上签订了保险合同。席间,因刘某带去的电脑无法打开,刘某便没有询问签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告知的健康详细情况,只是问了王某最近有无生病住院。王某如实回答没有,隔日就交了钱。

今年9月,王先生被医院诊断出患有双侧甲状腺癌,进行了手术治疗。术后,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10万元,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其当初在投保时隐瞒病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几番交涉下来仍得不到合理的答复,这让王先生十分恼火。最后,王先生决定通过起诉维权。

法庭上,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份王先生签下的健康告知书,对告知书上询问的是否曾患有甲状腺、甲状腺疾病或手术史等内容,王先生在均“否”处打勾。但王先生在以往的体检过程中,医院曾提出过其甲状腺存在问题,而在签订保单时王先生却对此只字未提,是其违约在先,这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业务员刘某出庭作证,其描述了当时签合同时的详细情况,自己确实只是询问了王先生最近是否生病住院。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虽保险公司称刘某与王某之间具有恶意串通的行为,但并未提供证据,法院对刘某证言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据此,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仅限于保险公司作出的询问。因此,原告王某未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按约支付保险金10万元。

法官提醒:买卖保险诚信很重要

审理过多起人身医疗保险纠纷案件的无锡崇安法院法官诸庆文提醒说,保险产品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权责条款专业性极强,价格构成复杂,特别是重大疾病保险对于理赔的认定上有许多专业的医学术语,投保人在投保时当尽力向业务员问清保险责任的范围,不要只看中保险的收益而不顾风险。消费者应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保险产品,看清保险条款中的承保范围,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定要在投保单相应落款处签上自己的名字,以免日后引起纠纷。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轻核保、重核赔”,甚至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才全面调查被保险人在各个医院的住院记录进行“二次核保”,并不符合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同样要诚实守信,如实告知病史,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否则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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