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公司对于格式合同中责任免除事项未向投保人进行书面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将无理拒赔。
舒城男子包某系某保险公司业务员。2002年6月份,包某的妻子张某以包某为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5000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按基本保额的三倍赔付保险金。2003年初,张某又以包某为被保险人在公司投保了“祥和定期保险”,合同约定10万元的保险金额,后投保人全面履行了两份保险合同的义务。
2003年底,包某因开展保险业务需要购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且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来包某因保管不慎将行驶证丢失,又未及时补证、年检。直至2006 年2月,包某领取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
包某于2011年12月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妻张某作为投保人多次到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两个保险合同的约定理赔,但保险公司均以包某的摩托车未参加年检为由拒绝赔付。为此,张某及其子女诉至法院。
案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理应全面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身故后,被告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受益人即原告进行保险理赔,但被告方以“被保险人包某驾驶无有效行驶证(即行驶证未年检)的机动交通工具”为由,不予理赔。但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对于责任免除事项,被告方未向原告作出书面明确说明,故对被告方所持拒赔理由,不予采信。同时,被保险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前,已经补办驾驶证。虽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行驶证已丢失,但行驶证丢失,并非行驶证无效,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可以补办行驶证或进行机动车年检。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保险受益人康宁险保险金1.5万元和祥和险保险金10万元。该案公开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朱秀玲 张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