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某在工作中意外摔伤已很不幸,更不幸的是:明明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却不承认伤残鉴定书,拒绝赔付意外伤害伤残赔偿金。近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意外伤害伤残赔偿金5000元。
去年6月,我市一公司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每人最高5万元,“意外住院和门急诊医疗费”每人最高1万元,保险期限自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
今年1月6日,该公司员工李某在工作中意外摔伤,致左腿骨折,住院治疗费用达2万余元,并经鉴定为10级伤残。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约定限额内赔付了医疗费用后,认为对照给付标准共七级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李某之伤不属于表内的伤残范围,因此拒赔意外伤害残疾赔偿金。
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于今年6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同时,本案中保险公司以《给付表》中七级以下伤残未规定赔付金额比例作为免责事由,有悖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再者,保险公司对合同免责部分,在条款中并未做出明确说明,对本案的投保人无效。据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李某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