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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轧死妻子 保险公司拒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1/17 18:41:37  点击:3933

  2010年7月3日晚9时许,大连金州区华北线13公里600米处发生了一起车祸。由于车门没关好,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宋金华坠落至车外,被正在开车的丈夫尹作林当场轧死。

  事后,尹作林找到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仅同意按座位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1万元。2010年9月,死者4名亲属委托律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先期索赔交强险11万元。

  2011年5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提起诉讼的宋金华的丈夫和两个女儿并非涉案交强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具有向保险公司直接索赔的权利,遂驳回起诉。4原告不服裁定,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0月16日,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

  昨日,记者获悉,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加上此前赔付的11万元交强险,总计31万元。从1万元到31万元,此间的差距涉及多项法律问题,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具有样本意义。

  一告:获交强险11万元

  今年2月本报报道了这起离奇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昨日,记者从尹作林代理律师张荣君处了解到,一审法院于今年3月末重新审理此案。“这次开庭,我把肇事人尹作林列为了被告。”张律师介绍,双方庭审主要围绕“死者到底是车上人员还是车下人员”展开争论。

  最终,法庭采纳了张律师的辩论意见,认为宋金华的死亡并非被告尹作林故意造成。涉案事故发生前,宋金华乘坐于涉案保险车辆之上,属车上人员;但依据事故报告,宋金华系被车辆碾压致死,据此可认定,事故发生时,无论是宋金华被动地从涉案保险车辆上“甩出”还是主动从该车上离开,其被车辆碾压致死前,其尚是活体且已不在涉案保险车辆之上,其身份已由原来的“车上人员”实际转化为交强险条款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5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保险金11万元。

  二告:要求赔偿商业险20万元

  交强险胜诉并履行后,张荣君律师再次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商业险保险金20万元。

  8月8日,法庭公开审理了这起商业险索赔案。双方就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投保人是否在《综合投保单》签过字等问题展开辩论。法庭再次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观点,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款334254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予以确认,扣除保险公司已赔付三原告的交强险限额11万元,对剩余赔偿款224254元,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20万元。

  截至记者发稿前获悉,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影响:引发法律界广泛关注

  记者了解到,这起长达两年多的案件,在法律界引起较大的反响,且形成了争议局面。中国网络电视台的“辩法3人组”特别制作了30分钟的节目,就相关法律问题邀请专家探讨;大连律师协会在开会时,曾把此案作为案例,邀请多位律师加以研讨;一审法院法官也曾将此案件反映到省高院,就判决标准进行探讨;大连高校界的法学专业也纷纷就此进行分析和辩论……

  “此案不仅极具法律价值,也暴露出保险行业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张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很多保险公司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急功近利,并没有将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及时进行明确说明,甚至出现当事人投险、却没看到过保险条款的现象。有很多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案件,都与“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相关。

  今年3月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特殊字体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并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特别是要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

  庭审焦点

  死者是车上人员还是车下人员?

  焦点一:死者宋金华到底是车上人员还是车下人员?

  保险公司认为,死亡人宋金华不是本次事故中的第三者,而是车上人员。并认为第三者是指发生交通事故时与被保险车辆相对独立的其他人或物,如行人、受损害的其他财物等。其表示,宋金华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车上人员,死亡时是车下人员,死亡时间和事故发生时间是不一致的。

  张荣君律师认为,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车上人员”和车外“第三者”均系特定时空下的临时性身份,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判断本案死亡人宋金华是“车上人员”还是车外“第三者”,应根据死亡人在事故发生时所置身的位置,在车上就属于“车上人员”,在车外就属于“第三者”。

  焦点二: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20万元保险金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双方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第五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因此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中,不包含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

  律师认为,《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尹作林这样的农民来说,保险公司更有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予以明确说明。但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尹作林进行过明确的说明,故该免责条款无效。

  焦点三:,投保人是否在《综合投保单》上签过字?

  保险公司出示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综合投保单》,称《投保单》“保险人明确告知事项”的最后,有尹作林在2010年3月31日的亲笔签名,证明其已尽到明确告知义务。但是,经当庭辨认笔迹,尹作林否认是其签的字。尹作林回忆说,投保时,是给一个姓关的保险代理人打电话,其代替他办的,保费也由其替交。办完后,尹作林才把保费交给了关某。他从来没有见到过《投保单》,更别说签字了。他推断,应该是关某替他签的字。(记者张晓帆)

    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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