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简报
现象 8成受访乘客没自行激活车票保险
原因乘客认为激活方式太繁琐
解释保险公司称激活才能确定人是否上车
质疑省消委认为该险种搞激活,既不合理也无必要
不少乘客表示:车票保险激活过程太繁琐,应该由保险出售方主动完成。
当您在长途客运站购买车票保险后,却需要自行激活才能生效,否则,这保险等同于废纸。昨日记者调查发现,在成都市各车站售出的车票保险,竟有8成乘客没有激活。
如不自行短信激活买的保险不生效乘客:激活过程繁琐,应由出售方完成
调查
乘客:这保险还要激活?
“从北门车站买票乘车到盐亭,却发现和车票一起出售的保险,竟然需要发短信才能激活生效。”昨日有市民向本报反映,既然已经支付过费用,就与保险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保险激活的手续应由保险出售方完成。
昨日下午,记者在北门车站看到,售票大厅内张贴有保险公司关于激活车票保险流程的海报,但乘客们都忙于赶车,很少有人驻足细看说明。“这个保险还要激活啊?我还以为买了以后直接就生效。”乘客杨女士说。
记者随机调查了20余名乘客,发现近8成乘客并未完成车票保险激活的步骤。
不满:激活方式太麻烦
据了解,每个保险公司都具有一套车票保险的激活方式,不少公司推行四种方式激活。
“太复杂,太繁琐了,我不可能这样去完成。”刚买到成都至南部车票的乘客张先生,拿着车票保险说。不少乘客认为,车票保险在购买的同时就应该由出售方完成激活步骤,而不应该再由乘客进行。
解释
保险公司:这是为满足实名制要求
“采用这样的激活方式也是无奈之举,是为了满足保监会实名制要求而制定的。”销售这种车票保险的平安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车票保险需激活生效,是防止发生骗保单等行为。
她称,当购买者上车以后,自行确认发出信息,可以确定购买者的确是坐上了客车。如果保险被购买后直接有效,保险公司就无法保证信息是有效的,比如购买者未登车,而客车出了车祸,保险公司理赔上会缺乏依据。
保监局:这种方式的确带来不便
四川保监局相关负责人称,2009年3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不久发布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其中规定:“激活注册式保单在激活注册时,应要求输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此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但“从全国各地的情况来看,这种激活式的车票保险在杜绝过去撕票式弊端同时,也给乘客带来了诸多不便。”
针对乘客提出由保险公司或车站完成激活的服务,该负责人称,由保险公司或车站完成激活,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同时投保人也无法确认是否完成了激活,保单是否生效。
质疑
省消委:1元的保险不必“实名”
“这种险种设置上就有点问题,首先完全就没有必要搞激活。”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认为,保险的验证信息可以跟车次、乘车日期、行驶的里程数等相联系起来,作为赔付依据,用不到身份证号码。而且一份需要激活的保险,一方面给消费者带来麻烦,另一方面又使得保险企业规避了很多麻烦,将责任推到了消费者一方。
他认为,对于此种保险的实名制要求,也是有待商讨的——一份乘车时自愿购买的,花费仅为一元钱的保险,到底有没有必要施行实名制?“我们在住宾馆时,要求登记身份证,那是出于人身安全方面的考虑,在证券市场上,实名制则是保证财产安全的手段。对于一份自愿购买性质的保险,应当是没有实名制必要的。”
律师说法:
保险没激活该退保险金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冷云松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有义务主动激活保险,“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同时,就应该开始享受保险利益的保障。”
冷云松律师称,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就是为了达成保险合同,享受保险保障待遇。如果以是否激活成功来确定投保人是否享受保险利益,那么这个保险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只有当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合同没有生效,保险人收取的保险金也应当返还。
专家观点:
激活应纳入服务范围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陈光教授认为:“保险公司、车站应该将车票保险激活纳入到服务范围,在销售保险的同时就应该完成激活的步骤。”
新情况
或将用二代证划卡投保
四川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对这种车票保险进行完善和改进,正在开发试用第二代身份证划卡投保,如果条件技术成熟,今后乘客前往车站购买车票保险,只需要花2秒钟划卡,即可完成实名制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