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合肥市民王先生曾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产品。今年3月份,王先生因患癌症去世了。可是,当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为维护权益,王先生的家人提起诉讼。今年9月份,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向王先生的家人支付6万元身故保险金。不过,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昨天,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进行了明确告知、王先生因病死亡是否符合免责条件展开了激烈辩论。律师称,此案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事件】
购买保险7年后病亡
2005年7月28日,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产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王先生需要每年缴纳保险费1500元,缴费期是20年。该产品规定,保险金额为2万元,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一直按时交保费到了2009年。2010年,因业务员没有及时提醒,导致王先生交费延迟。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当投保人在缴费过了宽限期后,并且没有使用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保险单便会失效。不过,保险合同中还有一条复效条款,允许投保人在2年内申请恢复一份失效保险单的效力。2011年9月28日,王先生申请复效。经保险公司审查,同意为王先生办理复效交费手续,并收取了2010年、2011年两年的保险费。
今年3月29日,王先生因癌症医治无效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付
为王先生办理完后事,妻子和女儿于5月17日书面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两人支付王先生的身故保险金。
但是,让王先生的妻女没料到的是,保险公司却拒付这笔钱。 5月23日,保险公司向王先生的妻女下发了《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以王先生是在保险合同复效后180日内因疾病身故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连续交了7年的保险费用,如今却得不到一分钱的身故保险金,这让王先生的家人无法接受。今年7月份,王先生的家人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一审败诉
庐阳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一审中,庐阳区法院调查认为,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王先生申请复效时,保险公司可以依合同约定要求王先生提供健康证明,但是保险公司并未要求王先生出具就批准复效。而且,法院审理认为,在王先生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未能就保险人责任免责条款的具体含义向王先生进行明确说明。因此,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要求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王先生的妻女支付王先生的身故保险金6万元。
但是,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院提请上诉。
【争议】
免责?不免?
昨天,二审开庭审理。庭上,双方代理律师就保险公司是否向王先生尽到免责条款告知义务,王先生因病死亡是否符合保险免责条件等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焦点1: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王先生妻女的代理律师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柳丰收称,王先生在2005年7月28日购买人身保险合同时,双方只签订了投保单。 7月29日,保险公司才将保险合同寄送给王先生,且保险合同上并没有王先生的签名。保险合同上虽有免责条款,却是在王先生签署投保单后才送达的,“这可以证明,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已经向王先生对免责条款作出了明确的说明”。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王先生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经就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向王先生进行了明确说明,而王先生也在投保单备注栏内签字,写明投保人已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上诉人已经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有效”。
焦点2:王先生因病死亡是否符合保险免责条件
合同中条款称,“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然而,对于这项条款,双方的理解却分歧巨大。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称,根据这个条款的约定,癌症属于免赔的重大疾病,而王先生患的是喉癌,就是免赔疾病,所以保险公司不需赔付保险金。
不过,王先生妻女的代理律师柳丰收称,该条款的字面理解是只有在180日内患重大疾病、因疾病死亡,保险公司可以免责。而根据王先生的相关病例,他在2011年9月15日前就已发病并去蚌埠二院就诊,而复效时间是2011年9月28日。综合王先生去世时间为2012年3月29日计算,复效已经过180日,所以该免责条款对王先生并不适用。
法庭将择期宣判。(袁兴琴、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