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被火车撞死劳动部门认定不算工伤:因为“火车不是机动车”
央视《今日说法》报道:南京的一名72岁的“倔”老太遇上了“犟”执法, 6年来5次裁决,他们争执的焦点,是这样一个问题----“火车算不算机动车”,这个问题简单吗?一点都不。
老太名叫高荣,72岁,6年前,2004年4月21日晚,高荣梅老人的女儿在下班路上,横穿南京火车站内一段铁路时被侧面开过来的火车撞上,当场死亡。
高荣梅老人祖籍山东,40多年前和老伴儿一起来到了南京,13年前老伴儿去世,老人的女儿42岁,是南京铁路部门的一名职工,已经结婚的女儿怕老人孤单,将老人接了过来和她一起住,没想到发生了这样的事。
忍住悲痛将女儿安葬之后,高荣梅老人觉得事情不能这样结束了----“我闺女去上班没回来,是不是算工伤?我就要弄个清楚。”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应该享受工伤待遇,高荣梅老人说女儿正是在下班途中被火车撞死的,应该是工伤,可女儿单位并不这么看----
单位认为,老人的女儿为了抄近路,直接横穿铁路,想从铁路护栏的缺口钻出去回家结果被撞了,单位认为老人女儿回家的路线不正常,因此不能算工伤。绕了近道就不算工伤,这让老人伤心不已。
高荣梅老人就找到了南京市的劳动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明确表示,在上下班的线路的问题上他们没有什么疑义,不过他们提出了一个更加让老人觉得不可思议的问题?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告诉她:“火车不是机动车,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火车为什么不是机动车?
南京市劳动部门说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当然可以认定为工伤,可问题在于老人女儿不是被机动车撞的,而是被火车撞的。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上面写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轮式车辆。”所以火车不是机动车!南京市劳动部门认为,火车不是法律定义上的机动车,因此高荣梅老人的女儿不能享受工伤的待遇。
老人想不通了,“劳动部门说火车不是机动车,我就讲了那它是人拉的?是马拉的?是牛拉的?”
高荣梅老人退休前也是一名铁路职工,和火车打了一辈子的交道,南京市劳动部门,这个火车不是机动车的说法,让她有点蒙。火车不是机动车,那是什么车呢?
老人查询了《现代汉语辞典》,解释为利用机器开动车子的就是机动车。
《今日说法》记者也查阅了相关的资料---火车最早是靠蒸汽机驱动的,后来发展到烧油的内燃机,而现在大多靠电力驱动。也就是说火车一直是靠机械力来驱动的。
那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什么会将火车排除在机动车之外呢?
这个疑问让高荣梅老人困惑了很长时间,后来高荣梅老人和家人发现了其中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的配套法规。”
老人认为,其实道理很简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针对道路交通制定的,它里面机动车的定义当然只限于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不会涉及到轨道上行驶的火车。
新的问题出现了:谁来解释“机动车”
南京市劳动部门为什么要用管道路的法来管轨道上出的事儿呢?那不是牛头不对马嘴吗?
南京市劳动部门解释说,我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明确什么叫机动车,而他们对机动车的解释一直是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这是惯例。
高荣梅老人和家人认为,火车是机动车,这是一个正常人都应该知道的常识。就算《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机动车做出明确的定义,南京市劳动部门也不应该以此来拒绝女儿的工伤申请。
但南京市劳动部门表示他们这样做也是无奈:“这是一个立法问题,立法上存在缺陷,我们操作起来造成了现在的矛盾。”
南京市劳动部门说,他们基层的执法者在配套法规没有出台前就随意对机动车进行定义那也不对,保险起见只好沿用惯例。
这种适用法律的方法是否妥当?
高荣梅老人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限定这种事故只能是道路机动车,它仅仅提的是机动车,用道路机动车来涵盖整个机动车,显然是不准确的。对于自己的女儿最终死亡性质的认定,她充满信心的。没想到,她接下来要走的这条路会如此地漫长。
长达5年的工伤认定
一起南下的老伴儿走了,女儿也走了,高荣梅老人老说在以后的路上自己没有过多的想法,就是希望能够为女儿讨一个公道。
2005年4月,高荣梅向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仍然以火车不是机动车为由驳回老人的请求。
2005年8月高荣梅老人向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白下区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
2006年1月 高荣梅老人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
2007年1月,高荣梅老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2008年年初,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驳回。历时4年,经历次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高荣梅老人没有讨到任何说法。
火车依旧不是机动车。
专家指出:办案人员冷漠是5年诉讼的根本原因
《今日说法》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指出:“今天的这个个案当中,执法者如果更多地能够从劳动者的角度思考问题,能够以普通公众的常识来判断问题,可能高荣梅老人所经历的这个辛酸故事就不会发生。之所以拖了5年,是我们一些办案人员,缺乏的这种关爱心,很冷漠。”
2010年初,老人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这一次事情终于有了转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工伤保险条例》中机动车的理解,应当符合普通大众的认识,它不仅包括道路上行驶的车辆
还应该包括轨道交通中的火车,轻轨等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南京市劳动部门和两级法院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南京市两级法院和劳动部门的多份裁决。责令南京市劳动部门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高荣梅老人的女儿做出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