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正在探索调解保险合同纠纷新办法。近日,深圳保险消费者服务总站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协商建立了联合调解机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今后法院受理的小额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将全权委托服务总站先行予以调解或裁决。法院在处理相关类似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也将对照专家调解委员会的裁决标准。
据了解,为确保独立公正裁决保险合同纠纷,针对一些复杂案件,服务总站建立了保险合同纠纷裁决机制,通过外聘律师和业内法律、客服、理赔专家等方式,组建“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对于投诉人对被投诉保险公司反馈意见不予认可的案件,在确认当事人双方同意由服务总站主持调解的前提下,启动“调解委员会”工作程序:案件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服务总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组成调解小组,由小组成员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处理意见;案件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调解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处理意见。同时,配置小额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处理权限。经深圳产、寿险总经理峰会通过,由深圳保险同业公会各会员单位对一定限额内的小额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授权“调解委员会”在征得投诉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裁决,相关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执行裁决结果。
据介绍,去年1月,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与深圳市消委会签署《建立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总站协议书》,并正式成立深圳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总站。在保险服务总站受理的124起投诉件中,金额最高的为810万余元,最少的为200元,其中占比较大的为1万元以下的合同纠纷案件,大多得到了妥善和解。
截至目前,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总站共接到各类投诉案件与咨询事项共307起,接待来访103人次;立案受理124起,结案97起,结案率78.22%;累计涉案金额1713万元,案均金额13.8万元。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成功率达89.28%,其中,投诉人和被投诉公司直接沟通协商达成和解的案件85起,占比75.89%;二次调解达成和解的案件15起,占比13.39%。(深圳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