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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确定劳动关系耗时一年多 认定工伤被告知超期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1/27 0:39:53  点击:2704

去年8月,来自河南的农民工樊谢义在山东潍坊寒亭区百涛织布厂打工时,左手被机器绞伤,失去了3根手指,还有一根手指已经溃烂变形,但厂方并不承认与其有劳动关系。为申请工伤,樊谢义只能打官司,并最终确定劳动关系。一年多过去了,满心欢喜的他去认定工伤时却被告知已经超出认定期限。11月21日,无助的樊谢义来到报社,希望能够得到帮助。

工伤之后

老板不认有劳动关系

11月21日上午,记者在报社见到了一脸憔悴的樊谢义,左手还戴着厚厚的手套。摘下手套后,记者看到他的中指、食指和小拇指已断了一半,无名指已经溃烂变形。

樊谢义说,他是河南新野县人,来潍坊打工有3年了。2011年8月6日,他来到寒亭区百涛织布厂打工。“本来是织布,谁知老板却让我干压橡胶的工作。由于没有工作经验,干到第8天,也就是8月13日下午,我在操作机器时,手套黏在了橡胶上,随后左手也跟着橡胶被机器压了进去。”

随后,樊谢义被老板和工友送到了医院,住了2个多月,百涛织布厂出的医药费,期间樊谢义没有将自己受伤的事告诉家人。“我的孩子在广州打工,妻子在家种地,等伤好的差不多了,我才敢告诉他们,他们都说要来潍坊照顾我,但是来了又有什么用呢?”樊谢义告诉记者,2011年10月18日出院后,织布厂老板的一番话更是让他心寒。“老板说,我们之间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因此也没有劳动关系。受伤后工厂给我支付了医药费后,我就和工厂没有任何关系了。”

波折 确定劳动关系后却超出工伤认定期限

气愤不已的樊谢义在出院的当天下午,来到了寒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生育科认定工伤。

樊谢义告诉记者,他当时在工伤生育科填了三张表格,并将表格放在了工伤生育科工作人员的办公桌上。工作人员告诉他,由于百涛织布厂的老板不承认劳动关系,要去寒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虽然经过仲裁确认了劳动关系,但是百涛织布厂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之后又经过寒亭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终于确认了劳动关系,但是樊谢义接到二审判决书时已经是2012年10月份了。当他再次回到寒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生育科时,工作人员却表示,已经超出工伤认定期限。“工伤认定的期限是一年,现在无法进行工伤认定,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樊谢义说。

记者看到了寒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寒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都确认寒亭区百涛织布厂与樊谢义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部门

没有收到工伤申请表

随后,记者来到寒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生育科。一位姓于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国家工伤管理条例》规定,樊谢义应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在他已经超出期限了。

该工作人员称;“樊谢义应该先填写相关申请表后交上,证明我们工伤科已经受理了。因为樊谢义和工厂劳动关系不清,可以在确认劳动关系后,再回到工伤科进行工伤认定,这样就不属于超出期限了。但是,樊谢义领了表后就没再回来,现在已经超出一年的期限了,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了。”

律师支招

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偿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成强律师。他认为,劳动保障的工伤认定部门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是两个独立的机构。劳动争议仲裁不能中断工伤认定的时效,劳动者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仲裁时,最好在发生事故起1年内,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后,就不会出现超过时效的问题了。

“工伤虽不能认定,樊谢义可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的角度予以主张赔偿。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成律师补充说。(文/图 侯江宏 王路欣  谭昆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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