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周贤忠)沈阳一位老人出国旅游,不慎在酒店摔倒受伤,她将旅行社告上法庭。12月7日记者从和平区法院获悉,法院认为游客摔倒并非旅行社所能预见和避免,旅行社不用赔偿。但旅游社为游客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可由保险公司赔偿游客损失。
游客境外摔倒受伤
2011年8月29日,穆某随家人参加沈阳某旅行社组织的东南亚游。8月31日晚9点30分左右,他们被旅行社安排到印尼巴厘岛一家酒店入住。当时穆某家人正忙着搬行李物品,穆某一人跟着导游前行。导游还不时地喊:“奶奶,我们先走。”可是穆某并不清楚酒店的环境,更不知道进入该酒店内要经过一条一米宽的窄桥,并且桥下有水,水深1米左右,导游也没有提醒穆某注意安全,导致穆某刚上桥没走两步远,就从窄桥上跌入水中,喝了几口水,被在场的人从水中救起,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左外踝骨裂。2011年9月3日,穆某从印尼回国后,当日就被送到沈阳市骨科医院救治。事后,穆某将旅行社和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游客称导游不尽责
穆某认为,因为旅行社的导游负责领队,导游说:“下了飞机会有人接你们,我全权负责这次旅游的一切活动。”所以是由于导游的不作为,没有尽到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她受伤,旅行社应当承担她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旅行社辩称,导游在穆某及其他同行人前面领路,并已经提前告知游客们“小心看路”,故导游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穆某摔伤是意外事故,摔倒并非旅行社所能预见和避免,旅行社对此不存在过失。同时,旅行社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将该保险赠送给穆某,这种保险的性质是当游客发生意外事故时,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所以穆某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
法院认为,本案中,穆某以旅行社侵犯其健康权为由起诉,认为沈阳某旅行社因对游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其摔伤的后果。但庭审中,穆某虽提出因旅行社的导游未尽到告知义务而导致其摔伤,但在旅行社否认的情况下,穆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旅行社在其摔伤过程中存在过错,故穆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穆某要求旅行社因侵犯其健康权赔付其相关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本案中,因穆某系保险公司承保的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之一,现穆某亦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在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限额内对穆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沈阳某保险公司赔偿穆某医疗费2809元,护理费6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