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罗海明)很多人认为购买车票时附加的人身意外险是自己被强加的,不是拒绝购买就是购买了也不看,也不会在保险单的副联上签名并投进指定信箱。侯魏因此差点吃了大亏,其在乘坐车辆出事故后,保险公司以其未在保单上签名并将副联投入保险人指定的信箱而不予认可。11月27日,广西武宣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侯魏经济损失40585.70元。
2012年9月11日,侯魏在东莞客运站购买车票回柳州,应售票员的要求,他购买了一份旅客人身意外保险,但是没有在保单上签名。事情就是巧合,每次坐车都未出事故,这次却意外受伤,因此住院治疗30天,容貌严重受损。因这次事故让他开销很大,不得不让他重视自己购买的旅客人身意外保险,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2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22000元,精神损失费150000元,合计1786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是一种采用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合同,旅客在购买保险时,虽然保险单上用加黑字体注明需要投保人签名并将副联投入指定信箱,但保险人或代销工作人员并没有明确提示或说明,原告侯魏出钱购买并领回保险单,侯魏就履行完投保人的义务。是否签名和将副连投递,不是投保人需要履行的义务,这恰好是保险人或代销工作人所需要履行的义务。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就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