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如厕不算因公外出”拒赔
法院判决工作期间如厕算“因公外出”
本报佛山讯 (记者肖颖通讯员黄建宇)上班时间里突然很“尿急”,在佛山顺德某工地上班的保安张某便横过马路到公厕如厕,谁料天有不测风云,他在途中被汽车撞至重伤。事后,张某的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方则以“如厕不算因公外出”为由,拒绝赔偿,双方最后对簿公堂。
昨日,佛山顺德区法院向媒体公布了这宗特殊的保险理赔案件的判决结果:张某胜诉。其原因也很简单:如厕是人的正常生理需要,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基本前提,工作期间因如厕需要外出就是“因公外出”,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万余元及利息。
这场车祸
工地之外保安被撞重伤
张某是大良某楼盘土建工程项目的保安,该工地由于正在施工没有厕所。2010年9月22日晚上9时许,正是张某上晚班的时间,他突然想上厕所,所以只好横过马路,去工地对面的公厕如厕,不幸在如厕后返回工地时被汽车撞至重伤,当时事故发生的地点在张某上班的工地之外。
好在张某所在公司为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张某便委托所在的某建设公司全权办理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事宜。不过,该保险公司接过申请材料后却认为,以此事故发生在其承保的工地范围之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双方最后只好通过打官司解决问题。
最大争议上厕所算不算“因公外出”
在法庭上,原告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的争论焦点在于,上厕所到底算不算因公外出?某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证据,为该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上面清楚地写道,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只有两种前提条件,其一为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的,其二为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遭受意外的伤害。
张某明显不是在施工现场受到意外伤害,即不符合前一条款之规定,那么他上厕所的行为到底算不算“因公外出”?双方对此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法院强调不上厕所怎么做好工作
为了进一步明确上厕所与“因公外出”之间的关系,办案人员翻阅了《辞海》对“因公外出”四字的解释,上面写道:“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
法院认为,人之所可以参加工作,首先要保障人要生存、活动的基本条件,如果不如厕,根本就不能做好本职工作。
鉴于被告在保险合同中没有对“因公外出”的定义做进一步解释,所以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解决人体基本的生理需要也是工作需要。法院强调,假如片面地认为如厕只是个人生理需要,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则明显有悖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3万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各项赔偿款合共31420元及利息。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肖颖 黄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