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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2/27 0:28:16 点击:3320 |
中国法院网讯 (王晨西) 太康县常营镇村民杨飞(化名)经保险营销员王军(化名)介绍在某人寿保险公司周口支公司投保全家福保险,不想在儿子杨冰(化名)因意外事故死亡后申请理赔时却被告知杨冰不是被保险人,为此,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杨飞诉至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12月17日,太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杨飞保险金12000元(60000元÷5人)。
杨冰系原告杨飞之子,王军系被告某人寿周口支公司所属太康营销服务部保险营销员。2011年8月24日,王军到原告杨飞家中推荐被告经营的全家福保险,该险种100元保费保全家,投保人数为2—6人,投保年龄为28天—70周岁。经原告杨飞同意投保后,按照王军的要求将自己家庭的户口本交给其代为办理,原告杨飞的户口本上共有杨飞、田英、杨南、杨军、杨华、王梅、杨冰等7人,因杨军已经死亡还未销户,王梅已超过70周岁,两人不符合投保条件,王军将杨军及王梅户口本所在的一页遮住。同日,王军带着遮好的户口本交给太康营销服务部内勤,王军交代内勤户口本遮住的那页人员不能办理全家福保险,其他的人员全部办理保险,后公司内勤向电脑内输入保险信息,并办理了保险卡。王军从公司内勤处领取原告的全家福保险卡和户口本后交给了原告杨飞,并告诉原告共为其办理了5人的保险,原告杨飞给付王军保险费100元。
2011年10月11日,原告杨飞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带儿子杨冰到责任田里拉玉米秸秆时,杨冰不慎掉下被车斗的左后轮轧死,原告杨飞随后通过王军向被告报案,被告某人寿周口支公司经调查后认定死者杨冰不是保险卡中的被保险人,不属于理赔范围拒绝理赔,原告杨飞以自己办理的是5人保险包含杨冰,且从保险卡本身原告不能知晓保险信息为由,要求被告理赔,后原、被告经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军作为被告某人寿周口支公司合法的保险营销员,在办理经核准的保险业务时依法代表被告,原告杨飞作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王军所代表的被告同意,双方之间即依法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杨飞发放的保险卡中被保险人虽然为3人,但王军当庭已证实原告杨飞实际投保时被保险人为杨冰等5人,原告杨飞在办理保险卡的过程中自身并不存在过错,对于由此所造成的责任依法应由被告承担,故在杨冰死亡后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的二原告依法享有向被告要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原告所诉,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据此,太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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