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闻网讯(姚成龙 记者查本础)哥哥拿弟弟的身份证去应聘工作,下班回家途中发生车祸,用工企业就当事人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双方闹上法庭。12月18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当事人享受工伤待遇。
2008年11月3日,家住彭泽县龙城镇的村民洪某拿着弟弟的身份证去该县一建材公司应聘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合同。2009年12月11日,洪某又用弟弟的名字与该公司签订了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以洪某弟弟的名字在该县社保局办理了工伤保险。2011年3月1日20时,洪某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肇事司机逃逸,洪某用去了36542.23元医疗费。洪某就工伤待遇问题与该建材公司协商未果后向该县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县仲裁委裁决洪某与该建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九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洪某为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很多的钱护理。据此,该县劳动仲裁委裁决该建材公司支付洪某各项费用计158335.01元。而该建材公司认为洪某冒用其弟弟名义上班,是欺诈行为,自己并不是不给洪某办理工伤保险,反而是洪某的欺骗行为,使该建材公司错误的为洪某的弟弟办理了工伤保险,所以洪某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此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洪某虽以其弟弟的身份证来应聘工作,但与建材公司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现洪某在上班期间受伤,应享受应有的工伤待遇,但洪某未向该建材公司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自身也有过错,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建材公司给付洪某各项工伤待遇计人民币131235.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