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艳平
[案例]
王某是一家机械厂的电焊工,试用期满后成为正式职工,单位依法为王某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月给其发放工资和福利。2012年某天,王某因急于完成工作任务,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左眼遭受电焊伤害,当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共花去医疗费八千多元。单位认为,王某的受伤完全是由其违反操作规程所致,并且也违反了单位内部关于规范工作流程安全生产的规定,所以单位不但不给王某申报工伤,而且根据本厂的员工操作规程对王某予以处罚。于是,王某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王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的范围,建议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据此王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某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事故情况调查核实后,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评析]
王某发生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劳动行政部门在对工伤事故性质认定的时候,不考虑劳动者在事故伤害中的过错,只要其行为满足条例规定的情况就可以认定工伤,当事人蓄意违章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