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汽车保险
工伤保险
其它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99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47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413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809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97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36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84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48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7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保险案例 → 汽车保险
企业没参保工伤保险 员工摔伤公司判赔14万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1/9 13:23:18  点击:4502

  南京某热能设备公司为图省事省钱,一直未与单位员工小顾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他办理社会保险。2009年6月,该员工在安装空调作业中摔伤,构成九级伤残,并被认定为工伤。事发后,由于双方在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上无法达成一致,先后打了多场官司。小顾胜诉后,再将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工伤保险金20余万元,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近2万元。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公司共支付小顾179960元,其中工伤保险金达14万余元。由于被告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故这笔费用须由被告公司支付。

  员工高空安装设备时摔断腰

  2009年6月,来自泰兴市农村、时年20岁的小顾应聘南京一家热能设备公司,具体从事产品的户外安装。

  7月底,正当酷暑季节,小顾在为一家宾馆安装空气源泵热水设备时,突然从高空坠落地面。小顾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抢救,后被诊断为腰椎体爆裂性骨折,伤势严重。次日,小顾接受了手术治疗,同年10月中旬出院。2010年8月,小顾接受了第二次手术治疗,并住院18天。一次事故,二次手术,把原本身体强壮的小顾折磨得不轻,更要命的是伤在腰椎,严重影响小顾未来的工作和生活。

  2010年10月,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顾的伤情为工伤,并向他出具了工伤认定书。2011年1月31日,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顾的致残程度确认为九级,并建议其停工留薪期到此结束。2月底,小顾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由于仲裁机构因故未在法定时间内立案,小顾不得不通过诉讼的形式来主张权利。

  小顾是通过网上招聘进入公司的,上班后,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其摔伤出院后向公司主张停工留薪及工伤待遇时,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录用小顾的是另一家公司。

  状告公司维权,一路走得好艰难

  无奈小顾只好将某热能设备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小顾与被告公司自2009年6月起即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被南京市中院依法驳回。被告公司终审败诉后,又将工伤认定部门告上法院,以认定工伤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撤销对小顾的工伤认定。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后,该公司不服又提起上诉,最终还是被南京市中院驳回。

  前期诉讼程序走完后,小顾再次将某热能设备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主张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由被告公司支付工伤保险金20余万元,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近2万元。

  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出示的多份合法有效的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间自2009年6月起就存在劳动关系及小顾因工受伤的事实。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0年初解除,鉴于公司在以往的诉讼中一直坚持辩称与小顾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于公司本次诉讼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公司未与小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未缴纳社会保险,小顾现主张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法院依法应予支持。对小顾主张的月工资标准1500元、由公司支付自2009年6月至本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期间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还依法对小顾的逐项工伤待遇、待岗期间的工资计算标准等进行了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小顾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17.99万元,其中工伤保险14万余元。这次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该公司法人又玩起了捉迷藏。日前,法院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了这家公司,执行法官也正尽力寻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官点评

  不为员工投工伤保险是省小钱赔大钱

  针对本案判决,鼓楼区法院民三庭庭长、案件主审法官李子木接受采访时称:本案中被告公司既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也不参与工伤保险投保,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如今被告公司在接连败诉后之所以不愿露面,实质上是心疼代价过大使然。企业只有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一旦从事作业中的员工遭遇意外伤害而被认定为工伤的,相关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等,均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救济,而企业没有参保工伤保险的,则须由企业自掏腰包给付。

  本案被告公司为省小钱赔大钱,实属得不偿失。而事到如今用躲避的方式来规避法院执行,更是愚蠢的,你充其量只能躲过一时,而万一弄出个刑事责任来,那麻烦就大了。

  通讯员李自庆

  扬子晚报记者邢媛媛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辆不明原因自燃 保险该不该赔
下一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