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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女婿得遗产继承权 获保险理赔金80万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1/26 18:37:23  点击:2656

  丧妻多年的王欢一直照顾其岳父岳母,在其岳父岳母意外身亡后能否继承保险理赔金?日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认定王欢享有遗产继承权,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王欢80万元理赔金。

  2003年12月,王欢与前妻商华结婚后,与岳父商金堂、岳母赵桂荣共同生活。2004年11月,已有身孕的商华病逝后,王欢仍然与岳父岳母生活在一起并继续尽孝。2007年1月,王欢将户口迁入岳父岳母户籍。经人介绍,王欢与现在的妻子刘嘉琪相识,王欢提出的结婚条件是,婚后继续和商金堂、赵桂荣夫妇共同生活。王欢与刘嘉琪于2009年10月结婚后,不仅在生活上给予商金堂、赵桂荣夫妇照顾,还在经济上给予商金堂、赵桂荣夫妇帮助。
  2012年5月20日,商金堂、赵桂荣夫妇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云南11日游。旅行社为商金堂、赵桂荣夫妇分别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平安行旅游意外险。2012年5月28日,商金堂、赵桂荣乘坐的旅游车发生侧翻事故,导致二人当场死亡。

  某保险公司保险凭证显示,商金堂、赵桂荣作为被保险人,每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金(身故、残疾及烧烫伤)30万元、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身故、残疾及烧烫伤)30万元,每人计60万元。该保险未指定受益人。因保险公司未及时理赔,王欢和赵桂荣的母亲刘秀英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理赔金12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对保险金额及刘秀英的继承身份无异议,也表示应支付相应理赔金额,但认为王欢不具备法定继承人身份,请求法院驳回王欢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刘秀英保险金40万元,给付原告王欢保险金80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按生效判决履行了理赔义务。

  ■法官说法■

  丧偶女婿可以享有遗产继承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王欢作为丧偶的女婿是否对岳父岳母的保险金遗产享有继承权。对此,该案承办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商华为商金堂、赵桂荣夫妇唯一的子女,原告王欢与商华结婚后一直与商金堂、赵桂荣夫妇共同生活,特别是在商华死亡后,原告王欢继续与商金堂、赵桂荣夫妇共同生活,在生活上给予二人照顾,在经济上给予二人帮助,在精神上给予二人慰藉,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得到其他近亲属的认可,其应作为商金堂、赵桂荣夫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虽提出照顾并不等同于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但被告亦并未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反驳,故对于被告否定原告王欢作为继承人身份之主张,不应支持。

  依照法律规定,商金堂的保险金60万元应由原告王欢继承,赵桂荣的保险金60万元应由原告刘秀英与王欢共同继承。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规定,刘秀英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应当予以照顾。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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