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健康保险
理财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6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4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4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1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8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2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8
 
人寿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人身保险 → 人寿保险
2个月连买95万元重疾险 两年后手术遭保险拒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1/26 21:27:41  点击:3175

一位保险从业人士两个月内在9家保险公司连续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累计保额高达95万元。两年后,当投保人出险索赔时,保险公司才调查,最终均认为投保人带病投保,并做出拒赔决定。近期,北京一家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投保人的诉讼请求。

现代快报记者 张波

根据媒体报道,何先生本就是保险从业者。2010年1~2月,何先生先后在四川当地9家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累计保额高达95万元的重疾险,这9份保险都无需体检。2012年2月24日,何先生因“活动后心累气促”到医院手术治疗,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不过,保险公司以何先生在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恶意投保为由拒绝赔付,被何先生诉至法院,在诉讼案中,保险公司还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请求。保险公司称,经公司调查发现,何先生在2009年12月30日即由当地一医院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诊断出患有心脏疾病,而他故意在投保后择期手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射幸特点。

何先生请求赔付有一个重要的依据,那就是《保险法》关于不可抗辩期的规定。《保险法》将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的两年定为保险公司的可抗辩期,“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而过了两年则为不可抗辩期,即使保险公司陈述的案情是真实的,保险公司也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法院认为,何先生否认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单载明的姓名为其本人,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何先生在投保前即已患有心脏瓣膜疾病的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律师:就算是骗 也得赔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徐培律师表示,过了抗辩期,保险公司不管有什么理由都必须要赔。他表示,何先生所购买的9份重疾险保单,均于2010年1-2月生效,于2012年2月下旬出险正好超过了保险公司的两年不可抗辩期,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得再解除保险合同,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保险法》不可抗辩之条款,就算保险公司能够举证何先生是带病投保,也必须要赔。”

险企:人人体检成本太高

记者昨天从江苏一家大型人寿保险公司了解到,大部分重疾险都是附加险或长期寿险产品,不过并不是所有的重疾险都需要体检。客服人员告诉记者:“是否体检要看保额和投保时的问卷情况。”

一位资深保险代理人告诉记者,一般保额在30万元以内的保险进行抽检,比例可能各家不太一样,一般是5%~10%的抽检,这和问卷情况有关系。如果是30万元以上的保额,那么体检的可能性就很大,差不多就是必检了。此外,目前有的公司45岁以上的投保人基本上都要体检,45岁以下的投保人则根据一定比例抽检。上述寿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如果每个投保重疾险的客户都要体检的话,那成本太高了。因为,一旦体检通过,公司承保,那么体检费是由公司来承担的。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风光不再 万能险成“明日黄花”
下一篇: 新婚时夫为妻买保险 离婚时双方争当“受益人”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