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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上班途中遭抢致伤 人劳机构拒绝工伤认定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1/26 22:12:25  点击:2378

近日,海南二中院审结了一起遭遇抢劫致伤引发的工伤申请纠纷案,由于人劳部门对工伤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了该决定,并责令人劳部门受理伤者的工伤申请。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16日,陈某骑摩托车上班途中,被三名男子开车撞倒在地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脑震荡、腰椎骨折,摩托车被抢走。陈某治愈出院后,向昌江县人劳机构申请工伤认定,人劳机构以“不属本工伤认定机构的管辖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陈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人劳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伤由抢劫犯罪引起,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律规定,遂作出维持人劳机构不受理工伤申请决定的判决。陈某不服,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经海南二中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过程中,昌江县人劳机构又辩称不予受理工伤申请的真正理由是陈某未按规定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再审查明,陈某工作单位属于昌江县人劳机构的管辖范围。

法院再审认为,昌江县人劳机构以“不属本工伤认定机构的管辖范围”和“陈某没有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后者适用法律错误,其没有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相关材料送达给陈某,属程序违法。二审判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认定陈某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该项所指的是因职工本人实施故意犯罪导致的伤害,不包括侵权第三人实施故意犯罪导致职工受伤害的情形。综上,遂依法判决撤销昌江县人劳机构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受理陈某工伤认定申请。(余德厚 何昌恩 薛逢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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