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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侵权赔偿能否兼得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1/26 22:25:37  点击:4097

案例介绍:

受害人林某因公出差居住在某酒店,在酒店二楼用餐后经过平台时不慎坠落一楼大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公安部门查实,林某用餐时曾饮酒。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林某属于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核发了林某的工亡补助金。因林某是在酒店发生事故导致死亡,其家属认为酒店应当承担责任。但酒店以林某醉酒,且其已经得到工伤保险赔偿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双方产生争议,家属遂委托律师,将某酒店诉至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顾客林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该酒店二楼处的栏杆低于国家标准,且平台处铺设的是光滑大理石地面,未提示顾客注意防滑或采取有效防滑措施。酒店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林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但由于林某在事故发生时有饮酒行为,本身存在部分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酒店责任。

酒店称林某的工伤补助已经支付,不能再要求侵权损害赔偿是否合法?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获得工伤保险补助,是因缴纳保险获得的补助;而支付侵权赔偿是侵权人为自己的过错应承担的责任。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却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相互替代。被侵权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身份,有权分别主张并获得赔偿。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批示,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据此,酒店的抗辩未被法院认可。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酒店按相应的责任承担比例向林某家属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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