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茅云华、通讯员杨东旭报道: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条款。很多具有法律风险意识的雇主都会给员工投保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保险公司能够分担赔偿风险。但日前,海门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纠纷中,雇员在接受了雇主赔偿后又同保险公司私下和解接受了意外伤害保险,导致雇主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恼怒的雇主选择法律维权。
经查,邹某受雇于侯某从事建筑工作,施工中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经法院调解,侯某同意赔偿邹某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邹某的妻子收下钱款后向侯某出具了一份收条和一张承诺书,承诺侯某为邹某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归侯某所有。但很快,邹某便反悔了。
侯某为员工办理意外伤害团体保险时,投保人使用的是各雇员名字,故侯某以邹某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并经海门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2.5万元的赔付责任。执行过程中,保险公司主动找到了保险合同上的投保人邹某,并同邹某私下进行了和解,邹某以“不知诉讼和不想诉讼”为由,当场接受了保险公司8500元的赔偿款。之后,保险公司将该保险纠纷结案。事后,当侯某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理赔款时,保险公司以已经庭外和解执行完毕为由予以拒绝。气愤的侯某遂一纸诉状,将邹某告上法庭,要求邹某归还8500元保险理赔款,并承担其余保险金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邹某将保险金享有权转让给侯某并不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但在明知已转让的情况下仍擅自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取得部分赔偿款,侵犯了侯某的财产权益。法院最终判令邹某支付侯某8500元,并赔偿财产损失1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