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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比赛受伤是否算工伤?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力社保局依法作出一起工伤决定,认定在单位篮球比赛中受伤的古某属因工受伤。 古某是重庆市江津区某单位职工,2013年1月16日,其向重庆市江津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2012年11月11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运动会的篮球比赛过程中受伤,要求认定为工伤。 江津区人力社保局受理古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分别对古某的单位和同事进行了调查核实,证实了古某为该单位职工,2012年11月11日11时,古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比赛过程中,因投篮后落地未站稳造成左脚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踝骨折伴踝关节脱位。2013年1月28日,江津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古某受伤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