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娘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介绍下,购买了一份保险,过后李大娘发现原来其误解该保险险种,故要求退保,但保险公司以过了保险犹豫期为由拒绝全额退保,双方闹至法院。
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因未履行说明义务,不能以过了保险犹豫期为由拒绝给客户全额退保。
李大娘因单位没有办理医保,而欲购买“医疗重病”保险。经沈阳一家保险公司业务员郑某介绍,李大娘在该保险公司购买了一种人身保险,缴纳保费4045元。此后,业务员将保险单及人身险保险费发票交给李大娘,并要求李大娘签收回执。李大娘在收到保险合同正式文本后才发现,与自己想要购买的“医疗重病”保险意愿不相符,李大娘找到保险公司要求退保。
可让李大娘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说她的保险单已过了保险犹豫期,不能全额退保。李大娘不解了,“业务员也没说什么保险犹豫期的事啊,我现在才知道还有这么个说法。”可保险公司说,“投保书上对此写得很明白,你已经在该份投保书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处签字了,应视为知道保险犹豫期。”因保险公司拒绝全额退还李大娘保险费,双方只好对簿公堂。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向李大娘宣传保险产品时,既未根据李大娘的意愿说明所推荐的保险产品的条款内容,亦未向李大娘提供具体的保险条款,而只是让其在投保提示单上签字,该行为因系投保人未履行说明义务。
李大娘年岁已高,当其发现所投保的险种与其意愿相违背,且收到合同时间为10月10日,与合同中载明的生效时间9月30日已过10天时,保险公司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李大娘及时说明犹豫期的计算起止时间及申请解除合同退还保费的办法,而保险公司以过犹豫期为由拒绝全额退保不妥。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险费。
办案法官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应就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退保处理等争议较多的事项逐项向投保人解释清楚,退保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应在保险单或保险条款中列明,并要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犹豫期为保险条款中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李大娘向保险公司表明要求退保时,保险公司对犹豫期条款的限制时间及内容未向其履行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