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讯(锦江法 记者 肖翔)人身保险需要如实填写健康情况,不然保险公司不赔,这在很多人看来,本来是常识。但昨日,记者从成都锦江法院了解到,一家保险公司为了拉客户,在明知投保人隐瞒病情的情况下,仍接受投保,在投保人病故后又不及时解除合同,被判赔全部保险赔偿金。
2009年4月,周女士给丈夫黄先生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当时,黄先生已因酒精性肝损伤住过院,周女士在签署投保书时,在病情询问一栏并未表述事实。而保险公司为了拉客户,在明知黄先生患病不能保险的情况下,依然接受了投保。
两年后2011年4月,黄先生因肝硬化病故。保险公司以周女士隐瞒丈夫病情为由,拒绝赔偿,并在当年8月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周女士起诉到法院,保险公司自认为熟知保险规定,以为官司赢定了,不想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全部10万元保险赔偿金。
承办法官解释,虽然周女士在签署合同时有所隐瞒,但保险公司在明知黄先生病情的情况下仍接受了投保。而黄先生2011年4月病故后,保险公司在6月知悉其病故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在30天内发出解除通知,但保险公司直到8月都没有解除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