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侯砚)日前,人社部拟定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规定超龄未退休人员享受工伤保险这一条尤为引起关注。据介绍,截至去年年底,本市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达到335万人,但这部分人群中并不包括超龄未退休人员,如果《意见》确定这部分人群享受工伤保险,大批超龄但依旧在岗工作的“返聘”人员将从中受益。
在本市一家建筑国企工作的张先生两年前就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但因工作业绩突出,单位挽留他继续工作。“我体格还算硬朗,退休了也是在家闲着,既然还能发挥点余热,那就再干几年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像张先生这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暂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手续的劳动者越来越多。“这部分人群年龄大,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如何保障其权益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人士表示,这在工伤保险中一直都是空白。目前这类事故,有的通过工伤保险予以保障,有的则通过民事赔偿予以解决,而通过民事赔偿的道路却比较曲折。
本市某国企的负责人接受采访时透露,该企业在岗的退休返聘人员有二十几人,仅去年一年,就有两人在工作时间突发心脑血管疾病而去世。“因为返聘人员不在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之列,给家属的伤亡补偿金就需要企业来负担。去年这部分的支出就超过了30万元。”
针对这类情况,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没办理领取养老金或退休手续的,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享工伤保险。同时,明确了退休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