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意外,儿子死亡获赔七十万
张某系徐州某钢铁公司的职工,2011年1月22日,张某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生意外死亡,因其参加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单位对其认定工伤死亡,一次性给付工伤补助金、丧葬费等40万元;考虑其家庭情况,单位一次性给付20万元补助和朋友友情帮助给付10万元,合计七十万元赔偿款。
钱款之争,七十万二人分别领走
在事故发生后,单位领导对张某的家人进行了工伤赔偿,婆媳二人在不商量的情况下各领走了部分赔偿款,婆婆领走30万,妻子领走40万。双方因为事前没有沟通,对于各自领走的钱款都自认为是双方都领多了,由此埋下矛盾的导火线。
抚养惹纠纷,双方因孩子起诉到法院
2013年2月1日,婆婆王某认为儿媳妇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承担对孙子的抚养义务,一纸诉状将儿媳妇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被告刘某在法庭上辩称丈夫工伤死亡获赔七十万后,是婆婆将孩子的抚养费领走,自己没有领到孩子的抚养费,不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责任法定,权利义务终须承担
经沛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刘某与张某的孩子于2008年出生,系学龄前儿童。2011年1月22日,张某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生意外死亡,单位赔偿七十万,婆婆王某领走30万,儿媳妇刘某领走40万。其中婆婆王某领走的30万元中有孩子的抚养费67000元,现孩子跟随王某生活。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据此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子女尚未成年或者能够独立生活之前,不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一方死亡以后,父母都不能免除该项义务。
庭中调解,双方悔恨“钱”将良知毁灭
在开庭审理中,法院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进行换位思考,对婆婆来说,儿子已经没有了,钱再多的也是没有意义,其希望孙子能够健康的成长,父爱已经没有,希望母爱可以弥补这一缺失。对于被告母亲刘某来说,法院积极将法律的规定告知,并对其详细进行了法律释名,让其认识到孩子的监护权是其不能放弃的,不能因为没有拿到孩子的抚养费就放弃对孩子的抚养,这是错误的思想。经过多次的调解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孩子由被告刘某抚养,孩子的奶奶王某将孩子的那部分抚养费给付给被告刘某,至此案件调解结束。(通讯员:李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