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讯(记者 柏阳月)一女士购买保险后,还有7天等待期时被查出身体异样,进而被查出甲状腺癌。她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前日,这名女士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32岁的汤女士回忆,去年6月,在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员的建议下,她花了2万元左右给全家投保寿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约定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6月2日。
“当时,她只是口头问了一下我身体怎么样。”汤女士说,由于刚生完孩子,觉得自己的身体还不错。去年8月,汤女士觉得脖子有点不舒服,几天后到医院检查,发现甲状腺右侧有钙化现象,“医生没有确诊,只是让我过段时间来复查。”
去年10月,汤女士被确诊为甲状腺恶性肿瘤,并做了手术。没多久,保险公司退还了她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这时我才知道还有个90天等待期,买保险时,保险员根本没告诉我。”而汤女士去医院检查的日期,离90天的等待期到期只差7天。
前日,汤女士委托律师向青羊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关于重大疾病的保险中,等待期条款无效,同时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额20万元等。
“我在汤女士投保前就反复跟她说过,有等待期条款。”卖给汤女士保险的保险员说,由于汤女士刚生完孩子没多久,产前检查应该也比较详细,因此只是反复询问了汤女士的身体状况。
“等待期条款是客户同意并签字的,我们也是按合同来履行。”对此,该人寿保险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汤女士不仅在合同上签字,而且在“到达通知书”上也都确认签字,其中就有“保险责任等待期”这一条。该工作人员说,对于汤女士此次买的保险,她在住院医疗上已经进行了理赔,但重大疾病这一保险上,由于尚在等待期内,所以把保费退还给了她。
小资料何为等待期?
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对“等待期”的定义为:“观察期,也称为等待期。观察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这几类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从观察期的时限来看,在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60天或90天;在重大疾病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