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暑假打工受伤,算不算工伤?近日,厦门集美区人民法院针对这样一起劳动纠纷作出判决,要求企业赔偿56000元。
大学生打工时受伤
小刘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11年暑假期间,他到集美区一家公司求职并被录取,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小刘办理社保及工伤保险,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2000元/月,服务期限从2011年7月至2011年8月。
2011年8月4日,小刘在上班时,手指被机器压断。事发后,他被送往医院治疗。
2011年8月4日,公司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劳动关系证明》一份,载明“2011年8月4日发生人身伤害时,我单位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经鉴定,小刘受伤属于工伤。
受伤后,小刘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裁决要求公司支付给小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56000元。随后,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在法庭上,公司提出,小刘仍属于在校大学生,根据劳动部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小刘因受伤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法官没有采纳公司的答辩,最终还是判定小刘的情况属于工伤,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56000元。
法官说法
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官说,小刘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关键在于小刘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小刘入职时,已年满20周岁,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而且,小刘的情况并不属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他是通过个人求职的形式进入公司工作。在暑假期间,小刘不受学校管理,完全接受公司的管理考勤,小刘与公司之间已具有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与勤工助学情形不同。
此外,公司在录用小刘时对其学生身份完全知晓,也认可小刘只是利用暑假打工。因此,法院判决认定小刘在公司所受的伤属于工伤。
(据《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