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7月7日,40岁出头的妇女崔丽娟应聘到徐州某酒店打工,工种是洗碗工,随后,崔丽娟与酒店方约定了工资等事项。当天,崔丽娟就上班了,工作时间是从早上10时到晚上11时。
当天晚上11时10分左右,崔丽娟在酒店第一天的工作结束后,便跟随其他同事一起前往保卫室履行签字下班手续,不料途中因没有灯光和护栏,她一不小心没站稳,从高处摔到地上受伤,其后被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崔丽娟“骨盆骨折”。
崔丽娟觉得,第一天上班,天黑加之不熟悉路以致出事,应该算工伤。于是,同年8月11日,崔丽娟向社保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在履行相关手续未得到酒店所属公司任何回复后,社保局经调查核实崔丽娟提交的相关证据,于当年10月认定崔丽娟为工伤,并将决定书送达给了酒店所属公司。
然而,这家酒店所属公司认为不是工伤,于2012年7月2日提出了行政复议,未予受理。酒店所属公司不服,认为其与崔丽娟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崔丽娟不算是公司的员工,而且崔丽娟不知为何会走错路受伤,因此与公司没有关系,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酒店方虽在诉讼程序中否认崔丽娟是其单位职工,不认为是工伤,但其在工伤认定阶段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社保局根据崔丽娟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崔丽娟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供的证据证实其和酒店方虽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她已经从事了相关的工作,虽然仅仅一天,但事实上也建立了劳动关系,其在工作区域、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符合相关程序规定,驳回了酒店方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徐冉 谢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