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承运人购买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2009年发生的货物运输事故,直至今日,承运人未得到保险公司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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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对象: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被投诉产品:
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
投诉线索:承运人购买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2009年发生的货物运输事故,直至今日,承运人未得到保险公司赔付。
诉求: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对2009年发生的承运环网开关柜因装卸造成损坏事件,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赔付72920.95元。
事件经过:2009年7月,一位北京的发货人委托京石物流公司将4台环网开关柜及其9件配件运到广东清远,价值76万多。货物在京石物流有限公司档口卸货时,由于挂车司机操作不慎,导致两台环网开关柜分别向左右两边倒下来,直接撞击地面,结果两台环网开关柜严重变形。事后,经检验,本案实际损失为15万余元。经协议,京石物流一次性赔付托运方。而根据此前京石物流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签署的保险协议进行计算,保险公司应赔付京石物流72920.95元。但至今未赔付。
[事主说]保险公司拖欠物流公司理赔款近四年
南都记者近日接到京石物流公司程先生投诉称,2009年5月,京石物流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签署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保险条件为全年预计保费16万元,全年保额2亿元。但是,2009年7月,在符合保险协议中要求的相关条件下发生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拖至今年,不予理赔。而且保险公司甚至表示,此次理赔事件已过理赔时间。实际上,京石物流一直都在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要求,不断提交符合保险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这些都是需要时间的。并且从未在要求时间内主动放弃理赔。
此外,保险公司还要求对另外一单货物损失事件,合二为一。实际上,这一单货物损失事件中,货主广州市商业储运公司并未在京石物流公司投保,发生了其价值30多万的药品被盗事件,公司鉴于双发合作多年,已经酌情超额赔付3万多元。而保险公司承保其货运险,赔付其33.8万。京石物流认为,太平洋保险再向公司代位追偿30多万是不合理的。况且两件案子,一码归一码。不接收被动的合并处理。
[当事方说]与另案代位追偿相抵,物流方还欠26 .6万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分公司)于2009年,协议承保京石物流货运险,就在当年的8月2日京石物流承运环网开关柜因装卸造成损坏。接报案后分公司即委托公估公司查勘定损,而京石物流在未通知我司及公估人情况下,将所损坏的开关柜运往清远检测。货主事后出具两份不同金额的检修和赔款证明,分公司的公估人对此提出异议,要求京石提供运单、事故证明、货物价值、损坏金额依据等索赔资料。直至2011年8月才陆续交来部分资料。根据资料定损,理算金额为7.2万。
而在此期间,2011年3月,分公司承保的广州市商业储运公司(由京石物流承运)货运险发生药品被盗损失,分公司赔付33.8万,并取得代位求偿权,向责任人京石物流追偿33.8万元,但京石物流不予理睬。
分公司曾提议将两次案件相抵后,京石物流另行赔付26 .6万元。但遭其拒绝。为最终了结此案,公司同意理赔开关柜案,并启动向京石追偿的法律程序。至此,针对理算金额为7 .2万的赔付事项中所需京石物流提供的权益转让书,至今还未提交至分公司。
[律师说法]
两个不同案件不应合并处理
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向发货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是有权向第三方即物流公司追偿的。但问题是,保险公司向发货人赔付的金额并非一定是物流公司需要向保险公司赔付的数额,因为对于物流公司与发货人之间而言,是否能确定丢失货物的价值至关重要。另外,物流公司也可以以自己所占过错的比例来要求减少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的数额。
对于保险公司所称的2009年货物运输事故的赔付事件,与这次药品的丢失赔付事件属于两件不同的案件,物流公司并未放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72920.95元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应该要履行义务。
采写:南都记者 刘国珍
实习生 石雪 侯祥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