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邓新建 法制网通讯员 李志金
“文件最高赔偿200元,货样最高赔偿300元。”在托运货物遭受巨额损失时,顾客时常被运输合同的“霸王条款”拒绝赔偿。3月5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对一起运输合同中含有类似“霸王条款”的上诉案进行终审宣判,判决承运人应按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400万粒钢球不翼而飞 只同意赔300元
2012年2月6日,中山市石岐区某精密钢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球公司)委托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某货运服务部(以下简称货运服务部)将400万粒钢球运送至天津某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运费为234元。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400万粒钢球不翼而飞,钢球每万粒65.768522元,再加上17%的增值税,共价值30779.67元。钢球丢失后,货运服务部一直未报警,最终只找回一半并退回钢球公司。
货没送到,却损失一半,钢球公司向货运服务部索赔,要求赔偿15390元。然而,货运服务部认为已向钢球公司提示了运输风险,而钢球公司仍未购买保险,所以对货物的丢失最高只赔偿300元。
格式合同:最多赔300元
货运服务部是中山火炬开发区从事普通货运的个体工商户。2011年1月1日,货运服务部与钢球公司签订营运合同一份,约定:钢球公司从2011年1月1日起委托货运服务部办理运输及货运业务;钢球公司托运易碎、易损物品时,由钢球公司负责包装妥当,运送途中若有遗失,损坏时,经查明属货运服务部责任的,文件最高赔偿200元,货样最高赔偿300元,在有大物件需运输时,货运服务部须提醒是否需购买保险。
在2012年2月6日托运400万粒钢球时,货运服务部开具了一张托运单,托运单背后附有服务契约,其中第七条第1项规定:“正常快件遗失,按运费三倍赔偿或免费补寄,文件类最高赔偿金额每票不超过美金10元,样品类最高赔偿金额每票不超过美金30元,两者赔偿以少额为准。”
货运服务部坚持只赔300元,钢球公司无奈,于2012年7月2日,钢球公司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货运服务部按实际损失赔偿钢球公司153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