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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3年遇工伤获补助1万多 公司拒担责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3/18 0:40:51  点击:2396

孙和建已在寮步镇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了13年,去年4月23日的一场工伤意外,打破了他平静的打工生活,他在剪裁钢板时因操作不当致使左脚被碾压受伤,后被诊断为9级伤残。孙和建回公司索取工伤赔偿,却遭到公司无理拖延,孙和建一年来的工伤索赔之路异常艰辛。

孙和建,上世纪90年代末从四川省大竹县大山深处来到东莞务工,与众多中年农民工的生活轨迹一样,他背负养家糊口的重任,在一线工作岗位上辛勤劳动。作为公司老员工、老功臣,他的月薪从最初的几百元涨至4000余元,公司还为他购买了工伤保险。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份令人满意的工作。但孙和建心里也有隐忧这家公司每年发生的工伤事故很多。因为这些大小工伤事故,孙和建无时无刻不提醒自己,一定要遵守工作流程安全操作。

但意外还是降临到孙和建的身上。去年4月23日,孙和建在剪裁钢板时因操作不当致使左脚被碾压受伤,随即被公司紧急送往东莞市同济光华医院,进行为期35天的住院治疗。入院后经诊断为:“第二跖骨及第一契骨骨折;肌腱血管前神经断裂伤。”治愈出院后,孙和建按医嘱全休了一个月,并由社保支付了孙和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745元。后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

孙和建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了10多年,每月工资4000多元,9级伤残的情况社保仅支付了1万多元,工伤待遇太少了。随后,他来到了寮步法律援助处,向执业人员咨询。在掌握详情后,执业人员告知孙和建,9级伤残发生后,社保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工资;在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应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的工资;社保在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再支付其医疗补助金,为两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总额应该为8万元左右。但由于公司仅按照1305元的工资基数为他购买社保,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社保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明确自己应得的工伤待遇后,孙和建回到公司,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然而,孙和建在与公司协商过程中一再受挫,几经商议,公司仍坚持表示不愿意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

无奈之下,孙和建再次来到寮步法律援助处申请免费法律援助,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3年1月18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寮步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裁定公司应支付孙和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异型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其他工伤待遇。但公司仍不履行,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孙和建正在应诉中,他维权之路仍然十分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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