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一人民医院)2006年在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可期限到期后保险公司并未收到医院的全部投保费用,经保险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束手无策的保险公司将第一人民医院告上法庭再次索要保险费。
东方今报记者日前从新乡市卫滨区法院获悉,第一人民医院属违约行为应支付所余10万余元保险费。
2006年3月4日,第一人民医院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随后保险公司以《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根据保险项目在限额内向第一人民医院承担医疗保险责任,第一人民医院应依约支付保险费150570元。可合同到期后,第一人民医院仅支付了50000元,而剩余100570元保险费经保险公司多次催要一直未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3月4日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第一人民医院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合同到期后,应当足额向原告缴纳保险费,至今拖欠保险费100570元,属违约行为。
新乡市卫滨区法院判决被告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保险费100570元及利息。
□东方今报见习记者 李瀚通讯员 王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