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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了13年的保险,因右手意外伤害住院,本想靠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却遭到拒赔。日前,武陵区人民法院为刘某依法讨回了公道。 1999年12月,李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保险,并从当年起按合同约定交纳保费至今。2012年李某右手发生意外伤害住院,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根据保险合同中附加住院医疗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按李某实际花去的医疗费的90%理赔,但保险公司仅为其赔付13000余元。理由是李某的损失已经超过了保额,根据该险种的档次金额表,保险公司已满额支付了保险金。但在庭审质证中法院发现,李某在购买该险种时,业务员并没有向原告出具保险金额表、档次金额表,也没向李某进行释明,其责任应由保险公司自己承担。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按医疗费的90%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