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汽车保险
工伤保险
其它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6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5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5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1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9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3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9
 
其它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保险案例 → 其它保险
保险公司不可抗辩规则在本案中的具体适用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4/14 0:11:43  点击:3444

  案情:2008年12月31日,湖北路桥集团公司江西某高速公路项目部作为投保人在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抚州分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和2万元,保险费按工程合同造价1.72亿一定比例计收,该项目部共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138000元。保险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该保险投保范围为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同时条款还规定,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010年5月3日上午,该项目部施工人员万某在施工现场被胶轮压路机碾压当场死亡。事发当天,该项目部即向被告保险公司报了案。

  2012年7月27日,万某的父母及妻子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整理收集完理赔所需资料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到拒赔后,万某继承人于2012年12月30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诉讼中,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工程合同总造价为2.62亿元,以投保单约定的1.72亿相差甚远,保险公司为此提出抗辩,主张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取消被保险人资格。

  [评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此条款被称为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最大诚信义务而主张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新保险法所增设的不可抗辩规则,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行使合同解除权,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制,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和依赖利益,进而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投保人项目部虽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被告保险公司未能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内提出行使解除合同权,因此,即使投保人存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保险公司亦不得解除合同,取消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现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万某的继承人依法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经本院调解,保险公司赔付了万某继承人13万元保险金。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辆不明原因自燃 保险该不该赔
下一篇: 签订协议可推卸工伤治疗责任? 无效!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