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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代签未尽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4/21 23:59:23  点击:2749

  法制网记者 余东明 孟伟阳 通讯员 郑春笋 邓美平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4月16日成功调解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原告遭遇重大车祸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况下,靠法官耐心细致地探查案件原委、抓住案件关键证据,促使保险公司与原告方达成调解协议,让受害方顺利拿到了4万元保险金。

  据介绍,李祥是夏津县某运输公司的一名货车司机,该公司经营人秦芳于2012年3月,在其好友于红燕所在的保险公司为李祥购买了1份为期1年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最高赔偿金额为7万元。2012年9月,李祥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内脏损伤8级伤残。李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只有构成7级以上伤残才能支付保险金”为由拒绝支付。于是李祥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金70000元。

  夏津法院商一庭法官孔红霞负责处理该案,第一次开庭双方互不相让,各执一词。保险单上签有投保人的姓名,以及签有“保险人已将免责条款对我明确告知,本人完全同意”的内容。法官尝试调解该案,但被保险公司拒绝,案件陷入僵局。

  而当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时,细心的法官在查阅卷宗时发现,保险单投保人的签名和一份证据上的签名笔迹明显不同。法官立即传唤投保人秦芳并让其当场签字,发现和保单签名具有较大差异。

  经过询问,秦芳回忆是好友于红艳为避免麻烦而代签的,这证明急于拉拢客户的保险公司并没有向投保人尽到足够的告知义务。于是,法官当庭对本案进行了依法调解,最终以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祥意外伤害保险金4万元结案,使受害方顺利地拿到了保险金。

  据主办法官介绍,本案的保险公司在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将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告知,特别是关系被保险人重大利益事项的免责条款应予以提示注意和重点说明,显然保险公司回避了这一做法,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李祥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故本案通过调解让保险公司支付受害方4万元赔偿金并无不当。(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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